其實檢察院水土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國務院103號令補償標準全文,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檢察院水土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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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上限如何計算
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的方法與依據
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一般參照以下4方面的價值進行初步核算:生態保護者的投入和機會成本的損失;生態受益者的獲利;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
1、按生態保護者的直接投入和機會成本計算
生態保護者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應納入補償標準的計算之中。同時,由于生態保護者要保護生態環境,犧牲了部分的發展權,這一部分機會成本也應納入補償標準的計算之中。從理論上講,直接投入與機會成本之和應該是生態補償的最低標準。
2、按生態受益者的獲利計算
生態受益者沒有為自身所享有的產品和服務付費,使得生態保護者的保護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產生了正外部性。為使生態保護的這部分正外部性內部化,需要生態受益者向生態保護者支付這部分費用。因此,可通過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來計算補償的標準。
通過市場交易來確定補償標準簡單易行,同時有利于激勵生態保護者采用新的技術來降低生態保護的成本,促使生態保護的不斷發展。
3、按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計算
資源開發活動會造成一定范圍內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資源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直接影響到區域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景觀美化、氣候調節、生物供養等生態服務功能,減少了社會福利。因此,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需要通過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成本核算作為生態補償標準的參考。
4、按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計算
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評估主要是針對生態保護或者環境友好型的生產經營方式所產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保護、景觀美化等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進行綜合評估與核算。國內外已經對相關的評估方法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由于在采用的指標、價值的估算等方面尚缺乏統一的標準,且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現實的補償能力方面有較大的差距,因此,一般按照生態服務功能計算出的補償標準只能作為補償的的參考和理論上限值。
參照上述計算,綜合考慮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破壞,通過協商和博弈確定當前的補償標準;最后根據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與時俱進,進行適當的動態調整。
水土保持補償費會計分錄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從事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中,毀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喪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須補償的費用。
企業支付該項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
什么叫生態林補償款
準確名稱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為提高森林生態效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土生態安全而給予的價值補償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其補償對象為以空氣凈化、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農田牧場保護、護岸固堤、護路、護渠、美化環境,以及以國防、科研服務為主要目的的生態公益林。
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社會受益, *** 投入”的原則,分級實施,補償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經營者,用于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等。
國務院103號令補償標準全文
國務院103號令的補償標準全文可以在國務院的官方網站上找到,其中明確了在國有土地征收和征用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補償標準和范圍。具體包括被征收人或被征用人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設施等不動產的補償標準,農田、林木、草原等耕地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補償標準,以及其他與征收征用相關的補償標準。這些標準的制定是為了保障被征收人或被征用人的權益,確保土地征收和征用能夠順利進行,并且保證社會公平和穩定。
甘肅省水利用地補償標準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局、水務局(水保局):
按照國家降費減負的工作要求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精神,現將我省水土保持補償收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7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收費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收費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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