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的主體
被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向作出治安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訴。
二、申訴的期限
申訴期限為十五日。從收到治安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訴的方式
1、口頭申訴當事人可以口頭向作出治安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訴。
2、書面申訴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向作出治安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四、申訴的內容
當事人在申訴時應當明確申訴的理由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
五、申訴的處理
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申訴的結果
1、支持申訴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申訴理由成立,應當撤銷原處罰決定。
2、駁回申訴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應當維持原處罰決定。
七、申訴的后續
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被治安處罰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申訴時,應當明確申訴的理由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如不服處理決定,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繼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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