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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份子勞改刑滿幾年后又犯罪怎樣量刑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累犯的法律后果
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將上面三點總結一下,就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檢察院量刑以后再拿到諒解書還有用么
拿到諒解書有用,刑事諒解書是減輕處罰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后多久量刑
一、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后多久量刑
1、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后,會在一個月內作出量刑。如果是檢察院批捕,那么會在一個月之內宣布判刑,但是針對非常嚴重或者是重大復雜的案件,由于取證不叫困難那么會延長一個月。但是對于正常的案件都是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宣判的。只有在取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檢察院批捕后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7、在宣判后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img]檢察院量刑后多久開庭
一般情況下,三個月內起訴判刑。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在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一般的偵查期限為2個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較為復雜的話,那么經過批準之后時限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畢之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所以需要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案情調查結果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一般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準逮捕后到開庭一般情況下時間是三個月,其中偵查需要2個月,審查起訴需要1個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復雜延長的話那么就不能確定準備的時間了,但是時限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量刑之后多久會移交法院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會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向法院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但是,如果出現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果出現退回補充偵查的,則還可以再延長最多二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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