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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聽證會民事訴訟聽證提綱的一般程序包括了提前七天向聽證人通知參加聽證的時間和地點民事訴訟聽證提綱;舉行聽證會;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進行稱述和發言;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材料;執法機關作出處罰的決定。
法院聽證會的程序 通知和公告:法院會在聽證會前向當事人和其民事訴訟聽證提綱他有關人員發出通知民事訴訟聽證提綱,告知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目的。同時民事訴訟聽證提綱,法院還會在公告欄或官方網站上發布聽證會的相關信息,以便公眾了解。當事人陳述: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陳述和辯論。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二)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后,應把握三個要點。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
標簽民事訴訟聽證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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