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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證券法》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 2、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 3、證券先行賠付制度解析:由“新國九條”切入
- 4、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安排?
- 5、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現行制度的特征和缺陷
新《證券法》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新《證券法》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新《證券法》關于要約收購制度相關規定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加強對收購要約變更的限制,明確了變更收購要約不得存在的情形。
《民訴法》規定了各級法院的受理范圍、地域管轄、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及起訴條件和訴訟程序等。《若干意見》則對這些條款進行詳細解釋,如共同訴訟的人數界定和代表人訴訟的公告程序等。實體法方面,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可依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
先行賠付可以及時有效賠償投資者損失,優化證券民事救濟路徑,先行賠付制度入法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先行賠付制度的主要內容。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特別代表的訴訟案件,由證券集中交易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引導和鼓勵當事人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和合法性。
管轄法院的設定是代表人訴訟的另一重要方面。級別管轄上,大型案件通常由中級法院處理,小型案件則歸基層法院管轄。地域管轄則依據案件性質和專屬管轄規定確定,而對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特定中級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
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證券先行賠付制度解析:由“新國九條”切入
1、先行賠付主體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被列為賠付主體,因其收益與風險不匹配,且經濟實力難以承擔巨額賠款。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賠付的委托主體,負責賠付的具體工作,如在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案中由投保基金管理專項基金。
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安排?
1、新《證券法》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普通投資者的調解請求;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2、對于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3、加強投資者保護:新證券法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要求證券公司更加關注投資者需求,加強信息披露,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此外,新證券法還設立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教育和幫助。
4、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于證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并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于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
5、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定期向公眾公布財務報告和重大經營信息,使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證券監管機構也會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
6、首先,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其次,明確了公開發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職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現行制度的特征和缺陷
1、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特點 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的特點新證券民事訴訟制度:⑴從投資者訴訟的愿望而言,它表現為一種給付之訴,即要求加害人對自己所受的損失給予一定金額的賠償。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經濟行為,這是由投資者是通過證券市場而參與經濟活動的特性所決定的。
2、就訴訟機制而言,證券民事訴訟具有其自身的特點,由于上市公司股民人數眾多,一旦發生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往往會造成大量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證券市場中的案件的最顯著特點就是案件當事人眾多,所涉金額巨大,上百萬、千萬甚至數億元標的的證券案件根本不稀奇。
3、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特點及其必要性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有其不同于一般俯事訴訟的特點:第一,從賠償金額巨大。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建立一種民事賠償的救濟措施,又要建立對不法行為人的懲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現為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后者則表現為行政處罰和刑事。
4、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是嚴厲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環節,要充分發揮制度效果,還需要查處執行鏈條共同發力,強化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追究。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取消新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了前置程序,但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民事責任的認定仍然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息息相關。
5、調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終局性的特征。英國2001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投資者可以無償使用;其裁決結果具有單邊約束力;獨立運行,不需 *** 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于向被投訴企業征收的案件費。 仲裁制度則具有專業性、單方終局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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