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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視角下如何開展案管工作的思考
1、這就要求案管部門及時掌握“兩法”新規定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把好案件入口關。(二)法律條文修改對法律文書管理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的影響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法律文書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的監管工作。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部分條文發生變動 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相關偵監、公訴法律文書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的適用條文隨之改變。
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法國沒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須經過兩級預審,即預審法官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預審,經刑事審查庭裁定起訴,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國的起訴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與偵查共同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的檢察機關對應設置在各級法院內。
兩大訴訟模式的比較 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對訴訟的進行以及證據的調查以法院為主。法官作為積極的審判者,不僅負責指揮和主持法庭審判,還可以依職權調查搜集證據,并將獨立查證的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訴訟程序差異:長期以來,比較法學家們傾向于假定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求會以相似的方式滿足。然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差異打破了這一假定。這些差異源于地理、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多重因素,但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最為關鍵。
法院案件分配法官方式
法律分析:大立案模式。由法院的立案庭直接排期開庭,隨機選擇法官。傳統模式。由立案庭把案件轉到相應庭室,然后由庭長安排具體承辦法官。以上便是法院法官立案分配方式的相關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法律主觀:法院案件的法官是隨機分配的,刑事案件就在刑庭隨機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 審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立案 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
法院立案后是以隨機的方式分配法官的。民事案件在民事庭隨機劃分,刑事案件在刑事庭隨機劃分,不可以跨領域劃分。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審判庭隨后進行案件劃分。
一般也沒特別的標準,案件的分配是立案庭的事,檢察院起訴的案件,由立案庭看分給哪個法官。一般按照法官手上案件量的多少分配的,當然,也有一些是由特定的合議庭審的。比如未成年的,就分給專門的;稍微復雜一點的,就分給資格老些的;也會有一些比較專業性的,分給個別比較熟悉的法官。
不同的法院會有不同的處理辦法。一般來說,若是該法院有多個形事審判庭,則案件分流到庭,由庭長確認主審法官;否則立案庭直接分到刑庭法官來來主審。如果屬于重大案件,也可能會由分管刑事的副院長或院長指定主審法官。
恢復性司法理念
法律分析:恢復性司法作為一種新型刑事司法模式,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北美,目前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恢復性司法以恢復原有社會秩序為目的,著重于對被害人、社會所受傷害的補償以及對犯罪行為人的改造,是對犯罪行為作出的系統性反應。
在犯罪和司法領域,恢復性司法已經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其核心理念是,傳統的懲罰措施和社區管理方式往往無法充分滿足被害人的需求,也無法有效預防再犯。因此,恢復性司法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即犯罪人應直接面對其行為的后果,通過家庭和社區的支持,表達悔過并進行修復,以實現個人與社區的和解與重建。
本文將深入探討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價值及其引發的爭議。首先,我們從第一章導論開始,理解這一司法模式的起源與背景。在第二章的核心論點和主要問題中,導言部分概述了恢復性司法的核心主張,它強調通過非懲罰性手段解決沖突,而非僅僅依賴于傳統的司法制度。
庭審結構我國現行“控辯式”的刑事庭審結構
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我國當前的刑事庭審結構結合了傳統制度、現代理念以及當事人主義的精華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即以控辯對抗為核心,故可稱為“控辯式”庭審結構。
刑事訴訟案件新模式我國刑事訴訟庭審結構目前傾向于“控辯式”,這與當前司法環境相契合,短期內將持續實行。然而,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實際運行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難以同時實現實體真實、保障被告人權益和精準懲治犯罪的目標。主要表現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性的較量。
解析: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基本格局,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
中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領域,本書作為作者在這個領域初步研究的成果,匯集了作者對于這一議題的見解。本書重點探討了我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中的核心問題,但受限于研究范圍,內容集中在基礎層面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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