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是中國刑法中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該罪行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輸入、傳輸、刪除、變更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應用程序或者增加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崩潰或者嚴重混亂的行為。本文將對刑法第196條涉罪行及其懲罰措施進行詳解。
1.故意輸入、傳輸、刪除、變更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應用程序或者增加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崩潰或者嚴重混亂。
2.故意為提供非法便利,制作、販賣、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
3.故意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崩潰或者嚴重混亂。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
2.故意為提供非法便利,制作、販賣、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的,
3.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崩潰或者嚴重混亂的,
刑法第196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作出了詳細規定,并對不同情況下的懲罰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穩定,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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