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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1、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2、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4、法律分析:民事監督規則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5、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于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法律主觀:民事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在于: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提起的條件不同。有無法定期限不同。審理法院的級別不同。一般情況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并沒有本質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即民事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審判監督程序是根據原來是第一審案件還是第二審案件而分別依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來進行;二審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審成粗進行審理?!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首先涉及的是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當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條件,法院應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反之,如果不符合規定,則用通知書駁回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
1、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4、《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條文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對原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即民事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再審的提起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對符合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法律主觀:民事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在于: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提起的條件不同。有無法定期限不同。審理法院的級別不同。一般情況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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