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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1條的規定的內容
1、法律主觀:《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
2、《刑法》第71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第七十一條內容規定關于被傳訊,法律依據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
4、我國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5、本條規定了執行逮捕的程序。逮捕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的強制措施,在執行時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由執行人向被逮捕人出示。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取保候審者能否被拘留
1、已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如違反規定,仍有被拘留的可能性。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違反規定,滿足逮捕條件的,法律可對其先行執行拘留。
2、依法依規可以進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對于違犯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必要進行逮捕時,可先施行拘留處分。
3、若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撤銷其取保候審措施,重新執行拘留。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需逮捕違犯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先行實施拘留措施。
4、法律分析:能,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以下這些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訴法71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有礙偵查,主要是指被逮捕的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有牽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被逮捕消息傳出去,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罪證等。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憑解除通知或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保證金。
羈押通知家屬的有關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若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家屬將受到通知。然而,若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等犯罪行為而無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干擾偵查程序,且這種情況未得到改變時,則在羈押期間家屬不會收到通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羈押通知家屬的有關規定內容是,在羈押犯罪人員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必須要通知家屬,而且公安機關在羈押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出示拘留證,這樣才可以確定自己羈押的流程是合法的。 羈押通知家屬的有關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法律分析: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這主要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傳喚等情況下。公安機關通知家屬的內容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地點和時間、犯罪行為和證據、審訊進展和態度表現、身體狀況和醫療保障情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這些信息的通知旨在幫助家屬更好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的進展情況。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零一六年新頒布的新刑訴法71條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第六十九條明確指出,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遵守以下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市、縣;住址、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變動需24小時內報告;及時到案接受傳訊;不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銷毀、偽造證據或串供。
2、在我國,證明責任的承擔主體首先是控訴機關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即公訴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只有他們才應依照法定程序承擔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A項錯誤。
3、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員是必須要請一個律師來進行辯護的,如果說當事人自己沒有請辯護律師的話,通知相關的親屬為其請律師辯護,或者是由法院來為他進行辯護,這主要體現了我們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懷。未成年人是祖國和民族的未來與希望。
4、新刑訴法第117條的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5、新刑訴法是指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改版本,舊刑訴法則指目前已經廢止或者不再適用的舊版刑事訴訟法。新舊刑訴法存在的差異主要在于程序、程序環節、審判流程、機構設置等方面。新刑訴法強調法律的適用性,要求加快審理速度、增強審判公正性,并且注重人權保障,實行刑事追訴期限,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6、新刑事訴訟法第十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控告權、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有權向機關投訴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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