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從犯的量刑犯,以及犯罪從犯量刑解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從犯如何量刑?
- 2、詐騙罪的從犯怎么量刑?
- 3、主犯和從犯的量刑區別
- 4、刑事犯罪中的從犯如何量刑?
- 5、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事從犯如何量刑?
刑事案件從犯的量刑為根據從犯所犯的具體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img]詐騙罪的從犯怎么量刑?
這樣認定詐騙罪的從犯:存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法定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對共同犯罪持故意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主犯和從犯的量刑區別
主犯和從犯的量刑差距: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犯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犯罪中的從犯如何量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犯罪中,對于從犯的量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慮共同犯罪的性質、從犯對犯罪結果作用或影響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具體情形綜合量刑;第三、在刑法分則中,如對一些犯罪中的從犯進行了專項的規定,應當按照專項規定的內容進行量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0條規定,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的,對首要分子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在此,積極參加的及其他參加的,就屬于從犯,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刑期內進行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3)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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