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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隨案移送物品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刑事訴訟未移交賬款贓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刑事訴訟未移交賬款贓物,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內容如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涉案單位違規的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刑事訴訟未移交賬款贓物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應如何處理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
2、作為證據的實物,例如貨幣和有價證券,應隨案移送。若被告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一審法院需將相關證據移交給第二審法院。若實物不便攜帶或不易保管,法院將審查查封、扣押機關是否已提供相應清單、照片及封存手續。對于未移送的財物,法院需審查是否有原物照片、清單或證明文件。
3、移交實物類型有獎狀、獎杯、獎牌、錦旗,名人名家題詞、書畫,印章。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實物證據中的物證、書證等,這些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實物由于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并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4、公安機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出移送證據通知書。被移送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移送證據通知書后,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
5、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范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6、審查實物證據時,要確認其來源的可靠性、出處的明確性,檢驗有無偽造或變化,并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確認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和證明力。還需關注收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術設備質量。在法庭調查階段,實物證據需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和法庭確認無誤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1998年版(已廢止)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2、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處理。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3、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4、年的六部委規定被下面這個規定廢止了。看最后一條。
5、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于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此次新規定出臺后被廢止,以適應時代變遷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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