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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10歲女孩遇害案:一米七五的13歲殺人犯
年10月20日,大連沙河口區發生了一起震驚人心的未成年人殺人案。10歲的女童淇淇在回家途中被13歲的蔡某某誘騙至家中。蔡某意圖施暴,遭到淇淇拒絕后,惱羞成怒的他用水果刀殘忍地將她殺害,隨后將尸體藏在小區綠化帶。
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的10歲女孩王麗殺害,并拋尸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2019年10月20日下午3點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術班的王麗,就開始感到不妙。
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鬧得沸沸揚揚,相信大家也有所耳聞。身高1米7,體重140斤的13歲的蔡某以幫忙為由,把10歲的王淇騙到了家里, *** 未遂后將其捅刺7刀殘忍殺害,并把尸體遺棄在住處對面的灌木沖叢林中。警方很快將蔡某某抓捕歸案。
當面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樣,背后居然伙同他人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于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并理尸。該殺人犯為江蘇寶應人,比女生大3歲。
歲少女慘遭侮辱殺害拋尸,15年后兇手落網。兇手被江西上饒市中院一審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且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三萬余元。家屬不服判決,向檢方提交抗訴書,結果抗訴被駁回。在一審抗訴失敗之后,被害人家屬決定上訴。
河南高考601分女生遇害他擠過獨木橋卻逃不過殺人犯,小編看到這一個新聞的時候是十分痛心的,在河南高考601分是十分不容易的,要知道河南每一年考生高達100多萬,她可以上河南省最好的一所高校,卻在填志愿的時候被同村的親戚慘下毒手。
見義勇為行為該如何定義?所受的損害,誰來“買單”?
1、見義勇為指蔡某作為刑事訴訟的的是損害公共利益或是他人的合法利益蔡某作為刑事訴訟的,不顧他人的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從本案的發生的情況來看,他們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應該受到社會的表揚和尊重。
2、律師解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應受法律保護,具體應當根據相關侵權事實,合理確定各方責任的大小。但是,見義勇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是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3、見義勇為是指遇到合乎正義的事,就應該奮勇的去做。從法律層面講,見義勇為是指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侵權人或被救者。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屬于典型的緊急救助行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損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損害。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5、律師解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屬于典型的緊急救助行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損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損害。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6、蔡某作為刑事訴訟的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被某區城管局執法人員李某、馬某、蔡某等人毆打,并致重傷。下列說法...
1、”本題中蔡某作為刑事訴訟的的加害行為是李某等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毆打行為蔡某作為刑事訴訟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故A、B項正確,應選。陳某所受損害應由區城管局承擔行政賠償義務,不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糾紛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一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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