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制度和情節的區別,以及量刑情節和量刑制度的區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量刑制度是什么
- 2、定罪和量刑 有什么區別?
- 3、我國關于了量刑制度
- 4、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區別
- 5、量刑情節與犯罪情節的區別!
- 6、量刑的概念與一般原則?
量刑制度是什么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并罰、緩刑等。
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犯罪人,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法律,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判活動。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量刑權。
2、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的人,只有對犯罪分子才能決定是否適用刑罰、適用何種刑罰。
3、量刑以定罪為前提,只有先確定有罪,然后才能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4、量刑的任務:
(1)決定是判處刑罰還是免除刑罰
(2)決定刑種、刑度
(3)決定是否實行數罪并罰
(4)決定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擴展資料
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
定罪的適當量刑的前提
罪行和法定刑存在不可分割的關系,刑法為不同輕重的罪行配置了檔次不同的法定刑,只有正確定罪,才可以找準對犯罪人適用的法定刑。
刑事責任的大小是量刑輕重的唯一根據
罪行大小決定法定刑的輕重,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宣告刑的輕重。在量刑時,判斷刑事責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案件的輕重不完全等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量刑
[img]定罪和量刑 有什么區別?
所謂定罪就是對行為的定性,如行為人造成了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法官就要根據行為人的主客觀要件來判定究竟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還是別的罪.只有定罪準確,量刑才能有正確的可能,它是量刑的前提.
所謂量刑,是指在定罪的前提下,給予什么樣的刑罰,如究竟是一年還是十年有期徒刑還是別的刑種或是免刑等.它是刑事責任的結果.
我國關于了量刑制度
量刑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圍內,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或者處罰輕重的指導思想和準則。我國刑法對量刑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這一量刑原則,是由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兩部分內容組成,包括了量刑的兩項基本準則,是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制原則在量刑上的具體化。我國刑法學界流行的觀點是量刑時應當同時考慮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這雙重標準。因為“社會危害性”既可以決定犯罪本質,也可以由此進一步決定刑之有無和刑之大小。量刑的標準是同時考慮行為人的罪責及由法律引出的刑事制裁的預防必要性。關鍵是確定統一的量刑標準即應受譴責性意義上的責任大小,而不是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較為空泛的概念上。在實際操作中就社會危害性等問題也是沒有統一的標準,因為我國的刑法不是條文法,像一些西方國家似的,某一罪名就判10年,永遠是10年。中國刑法有一個自由裁量權,比如是從判3年到10年,這就有從所謂的社會危害性等出發了,這也體現我國刑法的人性化和社會影響性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在今后使用法律過程中不斷的完善的。你的問題太大了,一時說不清楚,建議你看看有關刑法量刑的論文吧。
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區別
刑事案件中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的區別主要就是法律參考依據是完全不一樣的。
【法律分析】
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無明文規定,如果有明確規定的話,就屬于法定量刑情節,否則就需法官根據自由裁量的權 *** 進行酌情的判決,一個犯罪過程當中可能既有酌定又有法定量刑。在日常生活當中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法定情節,是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既包括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一,從重處罰情節;二,從輕處罰情節;三,減輕處罰情節;四,免除處罰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量刑情節與犯罪情節的區別!
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據以處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事實情況。
犯罪情節 是指犯罪的情狀。我國刑法中犯罪情節,可以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而定罪情節又可以分為基本情節與加重或者減輕情節。前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情節,后者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情節。這里的情節是指基本情節,也就是作為罪量要素的情節。這種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須的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情狀。在我國刑法中,以一定的情節作為構成犯罪要件的,稱為情節犯。而情節犯又可以分為純正的情節犯與不純正的情節犯:前者是指刑法規定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后者是指刑法規定以一定的條件(例如造成嚴重后果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
量刑的概念與一般原則?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
這里所說量刑的一般原則,與上述原則有聯系又有區別。罪與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指的是我國刑法在處理罪與刑的關系上所堅持的一個原則,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上的每個罪狀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適應的,就體現了這個原則。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要求判處的刑罰和所犯的罪相適應,重罪重判,輕罪輕判,而不是相反。而這里所說的量刑的原則,是指的怎樣去量刑,才能達到罪與刑相適應。換句話說,罪與刑相適應是一個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則,就是要回答應該怎樣作,才能達到罪與刑相適應這個要求。所以,這兩個原則是不同的,但又是緊密聯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達到罪刑相適應,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主要應當堅持以下幾條:
一 量刑要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一)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
(二)量刑要根據犯罪的性質。
(三)量刑要根據犯罪的情節。
(四)量刑要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二 量刑要以法律為準繩
(一)對罪犯量刑,只能適用刑法分則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比如,有的條文規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沒有管制就不能判處管制,沒有規定罰金就不能處罰金。刑罰的幅度也是一樣,除非有加重或減輕處罰的條件,決不能隨便突破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
(二)對各種刑罰方法的適用,應該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如總則規定:對犯罪時 *** 的,和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如果判處死刑,就是違法 總則規定: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數罪并罰時可以達到二十年 如果一個人犯了一個罪,判處二十年徒刑就是違法的。
(三)對各種刑罰制度的適用,也應該嚴格按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執行。比如緩刑 減刑 假釋等等,它適用的條件,刑法上都有嚴格規定,什么情況下適用,什么情況下不適用,都不能任意違反規定。如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嚴格執行《刑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有關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有了這些規定,司法機關就具有了較大的裁量權,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當的刑罰,以真正實現刑罰的個別化,貫徹我們黨的一貫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精神。
關于量刑制度和情節的區別和量刑情節和量刑制度的區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