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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并不是絕對可靠的證據,因為證人可能會因為記憶不清、故意作偽證等原因而提供不實陳述。證人證言的適用條件 1。
①作為不可替代的證據,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不但可以幫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實情況,還對刑事審判程序的公正有著重要意義。1996年全國人大對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個重要成果就是庭審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強化了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作用,調動了控辯雙方在庭審活動中的積極性。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起到的作用是可以幫助司法機關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控辯雙方質證,可以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而且證人也不是必須要出庭作證的,如果有特殊情況,證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作證。
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一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證人作證的通常方式是以書面證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證。
2、刑事案件當中證人理論上是必須要出庭作證的,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所有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這些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根據最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讓當事人到庭作證。
3、法律分析:必須出庭。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是必須出庭作證的;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到庭作證;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拘留。
4、刑事案件證人不必須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證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是
證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是什么證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具體如下:(1)有作證的義務;(2)如實作證;(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4)遵守法庭秩序。
法律分析:1.有作證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2.如實作證。
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 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被害人有如下權利義務: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進行人身侮辱等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要求保密權。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刑事案件證人作證能起到什么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起到的作用是可以幫助司法機關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控辯雙方質證,可以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而且證人也不是必須要出庭作證的,如果有特殊情況,證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作證。
為確定證人提供證言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需要在法庭上當事人會對證人提供證言進行反駁或質詢,所有證人需要出庭,不過如若遇到極其特殊的情況。
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的作用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了解案件相關情形的人,都有為案件作證的義務,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證人畏懼訴訟,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為證人出庭作證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提高證人出庭比例。證人出庭能夠讓庭審辯論更加全面,對于案件事實的還原以及犯罪情節的確認是一種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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