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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后恢復審理的審限是多久?法律規定是哪條
1、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止恢復后一審案件的審理時限一般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不能延長,若三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民事訴訟中止后,恢復審理的審限通常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訴訟時效中止與法院審理時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時效中止僅影響時效計算,而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限。 訴訟時效中止通常發生在時效的最后六個月,此時時效暫停計算。
3、《新民訴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條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5、律師解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一案應以另一案件的結果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一案需要另一審的審判結果,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另一案結果出來后,再恢復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法律分析:以“刑民并行”為主、以“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為輔原則。對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則上并案審理,但是一個案件審理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除外。
法律主觀: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案件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
民事訴訟中法院中止審理的情況是怎樣的
1、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一方當事人無法參加訴訟。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當事人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了之后,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由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具有了訴訟行為能力,還沒有確定其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終止了,但還沒有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因為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的。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另外的案件此時還沒有審結的。
3、當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由繼承人表態是否參加訴訟。當事人一方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并且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參與訴訟的。對本案的審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此時另外的案件尚未審理完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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