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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不交代事實真相應該怎么判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是否定罪量刑,要根據的收集情況確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如果警方已經掌握充分證據起訴你,而你拒不交代的話,那么到了法院將面臨重判。如果警方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你也拒不交代的話,那么最后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而釋放你。不管警方掌握多少證據,你都主動交代的話,那么則可能是正常判決或者輕判。所以你面臨的是3種結果,選擇哪種看你自己。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警察在審問犯人時,犯人死活不承認或不說真話,警方可以尋找口供以外的證據來證明犯人的犯罪事實,從而定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公安機關辦案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也就是說,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屬實,同樣可以認定其犯罪,同樣可以判罪量刑。
刑事證據如何使用才合法
1、關于刑事證據的使用問題是司法機關調查的證據,必須忠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公安機關調查的過程中要注意對證據的調查,不能輕信嫌疑人的口供,調查證據的程序必須是合法的,在沒有口供,但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定罪。 刑事證據如何使用才合法?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2、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證據的合法性:這一原則要求證據在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和證據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七種類型,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法院立案調查事情真相的事由誰去做
1、調查事情真相刑事訴訟事實真相的事刑事訴訟事實真相,殺人放火等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刑事訴訟事實真相;貪污 *** 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刑事訴訟事實真相的反貪反瀆部門負責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或軍人犯罪,則由國家安全機關或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對于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只有公安局才能決定對涉案事由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其他部門不能。若你向法院申請刑事案件立案,也得先由案發地的公安局負責偵破,法院無權去偵緝。公安局是 *** 的一個工作部門,在當地 *** 的領導下工作。法院不是 *** 序列,是獨立的司法機構,受上一級法院領導。當然,也應該配合當地 *** 的工作。
3、因此,對于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再審中,應由出席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出示,經當事人質證等,由法院依證據規則審核認定。對于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院取得的證據,在性質上視為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
4、調查的工作是有檢查機關(也就檢查院或公安機關)或者是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律師來調查,只有律師才可以取證查閱。
刑事訴訟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以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 訴訟 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懲罰犯罪,指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在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適用刑法,從而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是指在通過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二者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首先,二者有相互矛盾、沖突的一面。
刑事訴訟是一種法律程序,主要目的是解決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詳細解釋如下:刑事訴訟是指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它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公正、公平地處理刑事犯罪案件。
事實與證據的關系
1、事實依據就是將客觀存在或客觀發生過事物作為判斷依據,與理論依據相對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兩者的主要區別是,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而以事實為根據,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
2、證據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當一個問題需要證實時,則和其關聯的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事實便成為證明該問題的證據。反之如果沒有被證實的問題或沒有關聯性時,則該事實不稱其為證據。
3、推定事實是對事實的認定,屬于結論,而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基礎,這個提問是不能成立的。在司法實務中,通過間接證據的邏輯推論形成的事實,也就是推定事實,可以認定為案件事實。
4、事實與證據的關系 事實是核心,證據是圍繞事實展開的。事實是實際發生或存在的事物或情況,是真實的信息。證據則是用來證明這些事實的材料或依據。一個事實若能被廣泛接受,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它。沒有證據的事實無法被證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5、這是一個辯證的關系。如果證據是真實的、客觀的,且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就能起到促進作用;如果證據是虛假的,偽造的,且與案件事實是無關的,只能起阻礙作用了。取證不及時可能造成證據滅失;程序不合法,關鍵性的證據也可能無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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