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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因此,車輛保全10萬時,應繳納10萬元的1%,也即1000元。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民訴法227條理解與適用
1、中止執行民事訴訟第227的裁定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民事訴訟第227,申請執行人即應當在中止執行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民事訴訟第227,此時間為除斥期間。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民事訴訟第227,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3、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法律分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主張權屬的異議,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裁定不服,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
1、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事訴訟法227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分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主張權屬的異議,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裁定不服,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中原判決、裁定指的到底是哪個?
這個原判決是最初的案件判決,就是正在執行的生效判決。不是對執行提出異議之后對異議作出的判決。因為這時候還沒有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對于第227條的解讀: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認為駁回裁定錯誤的,應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不服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許可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刑訴法第227條的規定是什么?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案外人對執行財產有異議時,法院需審查;異議不成立則駁回并繼續執行,成立則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不服可復議或訴訟,若裁定與原判決無關,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該期限具有除斥效力。
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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