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戰時管制適用刑事訴訟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戰時管制適用刑事訴訟:(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范圍有哪些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依據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案件中,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判:案件事實清楚并且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承認所犯罪刑,并且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也沒有異議。
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有何辦理規定
1、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有何辦理規定 基于保障國家軍事利益及維護社會穩定戰時管制適用刑事訴訟的要求,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堅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及時規范、依法處理的原則。在不同情況下,管轄上有其對應的特殊規定。
2、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4、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戰時管制適用刑事訴訟;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等等。
5、法律依據:《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 第七條 軍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級以上單位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審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刑事判決的管制如何執行
1、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實施。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執行到期的,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2、法律分析: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屆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及有關單位和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同時發給本人解除管制通知書。管制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還應當同時宣布恢復行使政治權利。
3、刑事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