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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鑒定,鄉鎮級醫院出具的病歷可以做法醫鑒定嗎?有沒有明確...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要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所以,除鄉鎮醫院的病歷的一般性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鑒定的參考。
2、法醫鑒定有專門的結構,叫司法鑒定機構,公安局和民間機構都有,但是目前刑事案件涉及的鑒定,法院只采納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
3、可以。任何法醫鑒定,不管是鎮區醫院或是其他更高一級的醫院,所做的檢查或其他資料,只是用做法醫鑒定的輔助材料。任何一個法醫鑒定的最后結論,都是由“法醫學檢驗”作為基礎來做出的。也就是說,鎮區醫院或更高一級的醫院檢查資料,只是作為參考。
4、法律分析:是依據之一。進行司法鑒定的時候,要看的資料是非常多的,如果進行法醫鑒定,并不只是看病歷,還需要看檢查報告等的內容。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刑訴法第52條和120條的關系
1、這兩條從大的方面來講都是證據收集與使用,第52條證據的收集主要指訊問犯罪嫌疑人獲得言辭證據以外收集的證據,第52條包含較廣。而第120條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言詞證據,即詢問筆錄。120條主要是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立法原意來做的限定,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條化,只不過是進行了限制。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是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吃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
3、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4、刑事訴訟法52條規定的法律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5、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雖然筆者認為這條規定的負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但是并不同意這是讓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說法。首先,這條規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訴機關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對象。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全文
1、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涉稅案件管轄:A.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②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3、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各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應當與其職責權限、管理職能保持一致,堅持防范與打擊并重,做到權責一致、打防結合,提升發現、打擊犯罪的效率和能力。(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
4、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自行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貪污 *** 犯罪。
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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