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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勞動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若被告需證明其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將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該原則意味著舉證責任根據通常規則本應由特定方承擔,但可通過明文規定的方式轉移至他方。【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刑事訴訟法考點: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具體范圍主要包括:1.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2.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3.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問題需要證明的事實。4.其他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內容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在刑事訴訟中,需證明以下兩項對象:實體法事實,指對于解決案件的實體處理,如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響的事實;此為最基本且主要的證明對象。程序法事實,則針對解決案件訴訟程序相關問題有決定作用的事實。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即定罪量刑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這是刑事訴訟中基本的、主要的證明對象。(二)程序法事實。指對于解決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舉證原則法律規定
舉證原則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的規定包括一般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的舉證原則、法定無需舉證的情形以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誰主張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舉證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誰主張,誰舉證是關于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律分析: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
法律主觀:舉證規則有哪些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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