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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拒執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 2、拒執罪的量刑標準
- 3、按拒執罪如何量刑處罰?
- 4、拒不執行罪的量刑標準
拒執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一、拒執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我國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 訴訟 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 證據 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對于法院的正常活動和權威是一種損害。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執行難”,是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的突出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img]拒執罪的量刑標準
如果行為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于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
按拒執罪如何量刑處罰?
一、按拒執罪如何量刑處罰 我國《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 申訴 ,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為拒執罪,而說到此罪的標準,主要包括了認定標準、 立案 標準以及量刑標準。另外認定本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然而是否有能力執行需要有相關的 證據 來證明。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聘請刑事法方面的 律師 來獲得幫助。
拒不執行罪的量刑標準
拒執罪,即為刑法所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它指的是對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裁定、判決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其具備履行能力且能夠履行的條件下,拒絕履行,導致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規定:
針對法院的裁定或者判決,行為人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絕執行,導致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罰金處罰;導致情節特別嚴重的,則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罰金處罰。
針對單位犯前款罪的,除要對單位進行判處罰金外,還會對該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按照前款的規定給予相關的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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