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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通常是:人身損害賠償。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2000年刑事訴訟規則;財產損害賠償。通常包括:由于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2000年刑事訴訟規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000年刑事訴訟規則的財物損失。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
2、因受到犯罪侵犯2000年刑事訴訟規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被限定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被明確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
3、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這種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性質是民事損害賠償。在實體法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4、刑事訴訟法將賠償范圍確定為“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等費用2000年刑事訴訟規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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