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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監督
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不斷提高監督質量 加大對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開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著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狀況。二是著力監督對嚴重刑事犯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該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
法律分析:對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對公安機關起到審查作用:公安機關在批請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其它疑點,可以讓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以免誤抓好人。
人民檢察院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監督權。這種監督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針對裁判結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這種方式確保了裁判的公正性與準確性。二是針對裁判過程的監督。
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審查批捕過程中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提請批捕的監督。審查起訴階段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移送起訴的監督。審判階段的監督。(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加強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與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不斷增強依法反腐合力。完善刑事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健全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促進嚴格依法監管,增強罪犯改造成效。
刑事立案監督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綜上所述,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對于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立法缺陷,使刑事立案監督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實效,又加之刑事立案監督的信息渠道不暢,嚴重制約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全面推進和縱深開展。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應怎樣正確理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有的認為檢察批捕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安報來的案件,重在定性把關,至于立案監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擔心開展立案監督會影響與公安的關系及承辦人之間的感情,不愿監督,還有的擔心怕監督不準個人丟面子,不敢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程序中,要結合具體程序加以掌握。本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區別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單向的,而互相制約則是雙向或者多向的。
因此刑事訴訟監督的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刑事訴訟中的司法不公現象,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正確合法地進行,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國家法律統正確地實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刑事訴訟監督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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