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訴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 2、民事訴訟監督規則126條規定
- 3、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規則
- 4、論民事訴訟檢察監督
- 5、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民訴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情形,以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民事檢察監督權最有利的表現形式是民事抗訴權, 如何行使抗訴權在微觀上缺乏細化, 從而很難實現民事檢察監督的目的。在實踐中, 一些法院對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消極拖延、長期不開庭審理、拒絕檢察院查閱案卷, 更有甚者竟駁回檢察院的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提起民事監督的程序包含以下幾個環節。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文書、調解書的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遵循“上對下,同級抗”的原則,即應向作出判決的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并由該檢察院向其上級檢察院申請后,由上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進行“抗訴”。具體操作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126條規定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共有124條,沒有第126條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起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監督能干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民事訴訟監督能干嘛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民事訴訟監督能干嘛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共有124條,沒有第126條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4、《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論民事訴訟檢察監督
1、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發現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法律分析:檢察監督內容包括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以及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監督。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3、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二)提請抗訴;(三)提出抗訴;(四)提出檢察建議;(五)終結審查;(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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