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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 3、最高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怎么確定管轄地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介...
-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以上內容簡要概述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的部分關鍵點:- 被告人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證據處理等。- 辯護律師權利:如查閱證據、辯護、申請調查等,以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審查權。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原解釋的第二百三十七條相應修改為新解釋的第三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1、以上內容簡要概述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的解釋中涉及的部分關鍵點:- 被告人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證據處理等。- 辯護律師權利:如查閱證據、辯護、申請調查等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以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審查權。
2、第七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最高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怎么確定管轄地
1、最高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定管轄地的是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2、最高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犯罪發生地法院具備管轄權。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刑事訴訟要經過立案、偵查、提請公訴及法院審判等環節,普通案件大致需要半年就可以結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第三條,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4、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并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網友咨詢:刑事案件的管轄地如何確定?重慶者羽律師事務所張艷律師解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介...
第七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以上內容簡要概述刑事訴訟法執行解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的部分關鍵點:- 被告人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證據處理等。- 辯護律師權利:如查閱證據、辯護、申請調查等,以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審查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1、《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是明確的規定的管轄方面的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類型的案件是包括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有就是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司法解釋內容摘要: **自訴案件管轄**: - **告訴才處理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特定案件。 - **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特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3、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偵查程序、起訴與審判程序、證據規則、辯護與代理、刑事和解、財產刑、量刑、死刑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執行與監督、特別程序等關鍵環節都進行了明確指導。其中,強調了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如確保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的知情權、辯護權和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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