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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99(老年人工程國家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31日 12:35:122390

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99(老年人工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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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項目建議書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建設標準所指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是指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老年人實際需求出發,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滿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規模適宜、功能完善、安全衛生、運行經濟。

第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 *** 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市規劃。

第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充分利用其他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實行資源整合與共享。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充分體現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設備、場地和基本裝備。

第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及輔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間(含理發室)和餐廳(含配餐間);

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可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

老年人娛樂用房可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絡室和多功能活動室;

輔助用房可包括辦公室、廚房、洗衣房、公共衛生間和其他用房(含庫房等)。

第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筑設備應包括供電、給排水、采暖通風、通訊、消防和網絡等設備。

第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場地應包括道路、停車、綠化和室外活動等場地。

第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備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安防、等相關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應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為主要依據,兼顧服務半徑確定。

第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分為三類,其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規定。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一、二、三類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可分別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積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指標表

類 別 社區人口規模(人) 建筑面積(m2)

一類 30000~50000 1600

二類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類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積系數按0.65計算。

第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參照表2確定。

表2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所占比例(%)

一類 二類 三類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務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復用房 11.9 16.2 20.3

娛樂用房 18.3 16.2 15.5

輔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計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項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為參考值,各地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總建筑面積范圍內適當調整。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服務對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二、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環境安靜,與高噪聲、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層部分,相對獨立,并有獨立出入口。二層以上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坡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本標準規定的總建筑面積內。

第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特點和各項設施的功能要求,進行合理布局,分區設置。

第二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與保健康復、娛樂用房和輔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擾。

第五章 建筑標準及有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標準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服務流程,結合經濟水平和地域條件合理確定,主要建筑的結構型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并留有擴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等規范、標準的要求和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其抗震設防標準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筑防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室內通道和床(椅)距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內設衛生間,其地面應滿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門凈寬不應小于90cm,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應低于1:6。

第二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統一標識;室內裝修應符合無障礙、衛生、環保和溫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供電設施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并宜配置應急電源設備。

第三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有給排水設施,并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其生活服務用房應具有熱水供應系統,并配置洗滌、沐浴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具有采暖設施;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于或等于25℃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空調設備,并有通風換氣裝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根據網絡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接口。

附錄一 主要名詞解釋

1.日托老年人:到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務的老年人。

2.醫療保健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的用房。

3.康復訓練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復訓練的用房。

4.網絡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網及通過網絡與親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動室:供日托老年人開展娛樂、講座等集體活動的用房。

6.心理疏導室: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顧者提供心理咨詢和情緒疏導服務的用房。

附錄二 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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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 *** 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 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 *** 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 *** 和志愿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采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 *** 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筑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 *** 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求“老年人建筑相關設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149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2000]50號文要求,本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經充分征求意見,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規劃設計;4.室內設計;5.建筑設備;6.室內環境。主要規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時需要遵照執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著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室內設計技術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積標準;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樓梯、電梯、戶門、門廳、戶內過道、衛生間、廚房、起居室、臥室、陽臺等各種空間的設計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執行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老齡協會調研部 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會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 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 青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燕輝 開 彥 林建平 王 賀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劉克維 郭 平 馬利中 葉忠良 王勤芬 張劍敏 王少華 鄭志宏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趨勢,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等要求的同時,滿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標準。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設計應適應我國養老模式要求,在保證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則下,體現對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自理能力的適應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質量及護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標準適用于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相關建筑設施的設計。新建普通住宅時,可參照本標準做潛伏設計,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國通用標準,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配套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5 養老院 rest home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并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6 護理院 nursing home

為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的配套服務設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養老服務的設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與規劃設計

3.1 規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砂幢?.1.1劃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應以中型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與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設施及社區醫療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配套建設,實行綜合開發。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積標準不應低于表3.1.3的規定。

3.2 選址與規劃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選址宜與居住區配套設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獨立建設并配套相應設施。

3.2.2 基地應選在地質穩定、場地干燥、排水通暢、日照充足、遠離噪聲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內不宜有過大、過于復雜的高差。

3.2.3 基地內建筑密度,市區不宜大于30%,郊區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規模應具有遠期發展余地,基地容積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規劃結構應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出入口、道路和各類室外場地的布置,應符合老年人活動特點。有條件時,宜臨近兒童或青少年活動場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應布置在采光通風好的地段,應保證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時。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統應簡潔通暢,具有明確的方向感和可識別性,避免人車混行。道路應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夜間照明設施,在臺階處宜設置雙向照明并設扶手。

3.3.2 道路設計應保證救護車能就近??吭谧澋某鋈肟?。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當大于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色彩鮮明的鋪裝材料。

3.4 場地設施

3.4.1 應為老年人提供適當規模的綠地及休閑場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種植勞作的場地。場地布局宜動靜分區,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場地宜設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閱報欄等設施,并避免烈日暴曬和寒風侵襲。

3.4.2 距活動場地半徑1OOm內應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廁所。

3.4.3 供老年人觀賞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過0.60m時應設防護措施。

3.5 停 車 場

3.5.1 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車位應相對固定,并應靠近建筑物和活動場所入口處。

3.5.2 與老年人活動相關的各建筑物附近應設供輪椅使用者專用的停車位,其寬度不應小于3.50m,并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5.3 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位應設置在靠停車場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3.6 室外臺階、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處、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處應設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長度超過9m時應設平臺,平臺的深度不應小于1.50m并應設連續扶手。

3.6.2 臺階的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臺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并宜在兩側設置連續的扶手;臺階寬度在3m以上時,應在中間加設扶手。在臺階轉換處應設明顯標志。

3.6.3 獨立設置的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坡道和臺階并用時,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點應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3.6.4 坡道兩側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裝連續的扶手。坡道兩側應設護欄或護墻。

3.6.5 扶手高度應為0.90m,設置雙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度宜為0.65m。坡道起止點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臺階、踏步和坡道應采用防滑、平整的鋪裝材料,不應出現積水。

3.6.7 坡道設置排水溝時,水溝蓋不應妨礙通行輪椅和使用拐杖。

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設計規定

7條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原國家標準《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40-2003和行業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99同時廢止、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是老規范了,已經調整,2017年7月1日實施。

1,且至少一臺為醫用電梯。

4、二規范之間并無沖突,擔架梯可以配置無障礙梯功能。GB 50340-2016同時要求:十二層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電梯不應少于二臺,其中一臺應配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一是老年居住設計。第5.4.1條二層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應配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3、《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50867-2013第3,一是公建養老設計,使用功能不一。

2.0、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規范》,后者當然成本高啦。

老年人有哪些特殊需要,如何設計制度去滿足

1.首先,在戶型設計時,考慮保姆的使用,因為需要照顧老人,所以需要在老人臥室旁邊有其家屬、保姆的臥室,或是在同一臥室中有2張床。

2.其次,考慮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增加南向開窗,增加陽光。設計棋牌室、觀影室等供老年人活動的場所。在戶外空間的設計時,設置亭子、座椅、塑膠防滑場地等供老年人戶外游憩的場所。

3.最后,景觀設計增加更多豐富多彩顏色的花朵,使老年人心情更加舒暢。盡量不要出現戶外臺階等危險設置,用坡道代替。同時,需要考慮老人的子女會定時來看望老人的需要,進行重點的環境設計,提供親人相聚時愜意舒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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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執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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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2000]50號文要求,本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經充分征求意見,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規劃設計;4.室內設計;5.建筑設備;6.室內環境。主要規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時需要遵照執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著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室內設計技術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積標準;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樓梯、電梯、戶門、門廳、戶內過道、衛生間、廚房、起居室、臥室、陽臺等各種空間的設計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執行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老齡協會調研部

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會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

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

青島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燕輝 開 彥 林建平 王 賀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劉克維

郭 平 馬利中 葉忠良 王勤芬

張劍敏 王少華 鄭志宏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趨勢,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等要求的同時,滿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標準。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設計應適應我國養老模式要求,在保證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則下,體現對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自理能力的適應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質量及護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標準適用于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相關建筑設施的設計。新建普通住宅時,可參照本標準做潛伏設計,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國通用標準,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配套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5 養老院 rest home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并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6 護理院 nursing home

為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的配套服務設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養老服務的設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與規劃設計

3.1 規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砂幢?.1.1劃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應以中型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與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設施及社區醫療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配套建設,實行綜合開發。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積標準不應低于表3.1.3的規定。

3.2 選址與規劃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選址宜與居住區配套設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獨立建設并配套相應設施。

3.2.2 基地應選在地質穩定、場地干燥、排水通暢、日照充足、遠離噪聲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內不宜有過大、過于復雜的高差。

3.2.3 基地內建筑密度,市區不宜大于30%,郊區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規模應具有遠期發展余地,基地容積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規劃結構應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出入口、道路和各類室外場地的布置,應符合老年人活動特點。有條件時,宜臨近兒童或青少年活動場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應布置在采光通風好的地段,應保證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時。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統應簡潔通暢,具有明確的方向感和可識別性,避免人車混行。道路應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夜間照明設施,在臺階處宜設置雙向照明并設扶手。

3.3.2 道路設計應保證救護車能就近??吭谧澋某鋈肟?。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當大于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色彩鮮明的鋪裝材料。

3.4 場地設施

3.4.1 應為老年人提供適當規模的綠地及休閑場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種植勞作的場地。場地布局宜動靜分區,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場地宜設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閱報欄等設施,并避免烈日暴曬和寒風侵襲。

3.4.2 距活動場地半徑1OOm內應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廁所。

3.4.3 供老年人觀賞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過0.60m時應設防護措施。

3.5 停 車 場

3.5.1 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車位應相對固定,并應靠近建筑物和活動場所入口處。

3.5.2 與老年人活動相關的各建筑物附近應設供輪椅使用者專用的停車位,其寬度不應小于3.50m,并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5.3 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位應設置在靠停車場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3.6 室外臺階、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處、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處應設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長度超過9m時應設平臺,平臺的深度不應小于1.50m并應設連續扶手。

3.6.2 臺階的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臺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并宜在兩側設置連續的扶手;臺階寬度在3m以上時,應在中間加設扶手。在臺階轉換處應設明顯標志。

3.6.3 獨立設置的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坡道和臺階并用時,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點應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3.6.4 坡道兩側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裝連續的扶手。坡道兩側應設護欄或護墻。

3.6.5 扶手高度應為0.90m,設置雙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度宜為0.65m。坡道起止點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臺階、踏步和坡道應采用防滑、平整的鋪裝材料,不應出現積水。

3.6.7 坡道設置排水溝時,水溝蓋不應妨礙通行輪椅和使用拐杖。

4 室內設計

4.1 用房配置和面積標準

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設在建筑物出入口層或電梯??繉?。

4.1.2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動房間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風和景觀。

4.1.3 老年人套型設計標準不應低于表4.1 .3. 1和4. 1 .3 .2的規定。

4.1.4 養老院居室設計標準不應低于表4 .1. 4.1的規定。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不應低于表4 .1 .5 .1的規定。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1 出入口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10m。門扇開啟端的墻垛凈尺寸不應小于0.50m。

4.2.2 出入口內外應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4.2.3 建筑物出入口應設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長度宜超過臺階首級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門宜采用自動門或推拉門;設置平開門時,應設閉門器。不應采用旋轉門。

4.2.5 出入口宜設交往休息空間,并設置通往各功能空間及設施的標識指示牌。

4.2.6 安全監控設備終端和呼叫按鈕宜設在大門附近,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為1.10m。

4.3 走 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50m。僅供一輛輪椅通過的走廊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并應在走廊兩端設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4.3.2 公用走廊應安裝扶手。扶手單層設置時高度為0.80~0.85m,雙層設置時高度分別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連貫。

4.3.3 墻面不應有突出物。滅火器和標識板等應設置在不妨礙使用輪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3.4 門扇向走廊開啟時宜設置寬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門扇開啟端的墻垛凈尺寸不應小于0.40m。

4.3.5 走廊轉彎處的墻面陽角宜做成圓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并應設明顯標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層走廊宜增設交往空間,宜以4~8戶老年人為單元設置。

4.4 公用樓梯

4.4.1 公用樓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樓梯休息平臺的深度應大于梯段的有效寬度。

4.4.2 樓梯應在內側設置扶手。寬度在1.50m以上時應在兩側設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裝高度為0.80~0.85m,應連續設置。扶手應與走廊的扶手相連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 5 不應采用螺旋樓梯,不宜采用直跑樓梯。每段樓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個樓梯梯段踏步的寬度和高度應一致。

4.4.7 踏步應采用防滑材料。當設防滑條時,不宜突出踏面。

4.4.8 應采用不同顏色或材料區別樓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終點應有局部照明。

4.5 電 梯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設置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設老年人居住及活動空間的建筑應設置電梯,并應每層設站。

4.5.2 電梯配置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轎廂尺寸應可容納擔架。

2 廳門和轎門寬度應不小于0.80m;對額定載重量大的電梯,宜選寬度0.90m的廳門和轎門。

3 候梯廳的深度不應小于1.60m,呼梯按鈕高度為0.90~1.10m。

4 操作按鈕和報警裝置應安裝在轎廂側壁易于識別和觸及處,宜橫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條件時,可在轎廂兩側壁上都安裝。

4.5.3 電梯額定速度宜選0.63~1.Om/s;轎門開關時間應較長;應設置關門保護裝置。

4.5.4 轎廂內兩側壁應安裝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設鏡子;轎門宜設窺視窗;地面材料應防滑。

4.5.5 各種按鈕和位置指示器數字應明顯,宜配置轎廂報站鐘。

4.5.6 呼梯按鈕的顏色應與周圍墻壁顏色有明顯區別;不應設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廳應設座椅,其他層站有條件時也可設置座椅。

4.5.7 轎廂內宜配置對講機或電話,有條件時可設置電視監控系統。

4.6 戶門,門廳

4.6.1 戶門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m。

4.6.2 戶門內應設更衣、換鞋空間,并宜設置座凳、扶手。

4.6.3 戶門內外不宜有高差。有門檻時,其高度不應大于20mm,并設坡面調節。

4.6.4 戶門宜采用推拉門形式且門軌不應影響出入。采用平開門時,門上宜設置探視窗,并采用桿式把手,安裝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輪椅使用者出入的門,距地面0.15~0.35m處宜安裝防撞板。

4.7 戶內過道

4.7.1 過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1.20m。

4.7.2 過道的主要地方應設置連續式扶手;暫不安裝的,可設預埋件。

4.7.3 單層扶手的安裝高度為0.80~0.85m,雙層扶手的安裝高度分別為0.65m和0.90m。

4.7.4 過道地面及其與各居室地面之間應無高差。過道地面應高于衛生間地面,標高變化不應大于20mm,門口應做小坡以不影響輪椅通行。

4.8 衛 生 間

4.8.1 衛生間與老年人臥室宜近鄰布置。

4.8.2 衛生間地面應平整,以方便輪椅使用者,地面應選用防滑材料。

4.8.3 衛生間入口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門或外開門,并設透光窗及從外部可開啟的裝置。

4.8.5 浴盆、便器旁應安裝扶手。

4.8.6 衛生潔具的選用和安裝位置應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裝高度不應低于0.40m;浴盆外緣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設坐臺。

4.8.7 宜設置適合坐姿的洗面臺,并在側面安裝橫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衛生間

4.9.1 公用衛生間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寬度不應小于0.90m,地面應平整并選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衛生間中應至少有一個為輪椅使用者設置的廁位。公用浴室應設輪椅使用者專用的淋浴間或盆浴間。

4.9.3 坐便器安裝高度不應低于0.40m,坐便器兩側應安裝扶手。

4.9.4 廁位內宜設高1.20m的掛衣物鉤。

4.9.5 宜設置適合輪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側面宜安裝扶手。

4.9.6 淋浴間內應設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邊應設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設洗浴坐臺。浴盆旁應設扶手。

4.10 廚 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廚房面積不應小于4.5m2 。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廚房,面積不應小于6m2 ,輪椅回轉面積宜不小于1.50m × 1.50m。

4.10.2 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臺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臺下凈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應選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氣灶時;應安裝熄火自動關閉燃氣的裝置。

4.11 起 居 室

4.11.1 起居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與廚房、餐廳連接時,不應有高差。

4.11.3 起居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

4.12 臥 室

4.12.1 老年人臥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2.50m,輪椅使用者的臥室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臥室宜留有護理空間。

4.12.3 臥室宜采用推拉門。采用平開門時,應采用桿式門把手。宜選用內外均可開啟的鎖具。

4.13 陽 臺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應設陽臺,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設陽臺。

4.13.2 陽臺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設施的陽臺宜作為緊急避難通道。

4.13.4 宜設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裝置和花臺。

5 建筑設備

5.1 給水排水

5.1.1 老年人居住建筑應設給水排水系統,給水排水系統設備選型應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宜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出水溫度宜為40~50℃。

5.1.2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應分套設置冷水表和熱水表。

5.1.3 應選用節水型低噪聲的衛生潔具和給排水配件、管材。

5.1.4 公用衛生間中,宜采用觸摸式或感應式等形式的水嘴和便器沖洗裝置。

5.2 采暖、空調

5.2.1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應設集中采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有條件時宜設集中采暖系統。

5.2.2 各種用房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5.2.2的規定。

5.2.3 散熱器宜暗裝。有條件時宜采用地板輻射采暖。

5.2.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于和等于25℃地區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設空調降溫設備,冷風不宜直接吹向人體。

5.3 電 氣

5.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電氣系統應采用埋管暗敷,應每套設電度表和配電箱并設置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5.3.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醫療用房和衛生間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

5.3.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帶指示燈的寬板開關,長過道宜安裝多點控制的照明開關,臥室宜采用多點控制照明開關,浴室、廁所可采用延時開關。開關離地高度宜為1.10m。

5.3.4 在臥室至衛生間的過道,宜設置腳燈。衛生間洗面臺、廚房操作臺、洗滌池宜設局部照明。

5.3.5 公共部位應設人工照明,除電梯廳和應急照明外,均應采用節能自熄開關。

5.3.6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臥室、起居室內應設置不少于兩組的二極、三極插座;廚房內對應吸油煙機、冰箱和燃氣泄漏報警器位置設置插座;衛生間內應設置不少于一組的防濺型三極插座。其他老年人設施中宜每床位設置一個插座。公用衛生間、公用廚房應對應用電器具位置設置插座。

5.3.7 起居室、臥室內的插座位置不應過低,設置高度宜為0.60~0.80m。

5.3.8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應每套設置不少于一個電話終端出線口。其他老年人設施中宜每間臥室設一個電話終端出線口。

5.3.9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應設置有線電視終端插座。

5.4 燃 氣

5.4.1 使用燃氣的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每套的燃氣用量,至少按一臺雙眼灶具計算。每套設燃氣表。

5.4.2 廚房、公用廚房中燃氣管應明裝。

5.5 安全報警

5.5.1 以燃氣為燃料的廚房、公用廚房,應設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宜采用戶外報警式,將蜂鳴器安裝在戶門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聽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廁所應設緊急報警求助按鈕,養老院、護理院等床頭應設呼叫信號裝置,呼叫信號直接送至管理室。有條件時,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中宜設生活節奏異常的感應裝置。

6 室內環境

6.1 采 光

6.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6.1.2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積與該房間地面積之比,不宜小于表6.1.2的規定。

6.1.3 活動室必須光線充足,朝向和通風良好,并宜選擇有兩個采光方向的位置。

6.2 通 風

6.2.1 臥室、起居室、活動室、醫務診室、辦公室等一般用房和走廊、樓梯間等應采用自然通風。

6.2.2 衛生間、公用浴室可采用機械通風;廚房和治療室等應采用自然通風并設機械排風裝置。

6.2.3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廚房、浴室、衛生間的門下部應設有效開口面積大于0.02m2 的固定百葉或不小于30mm的縫隙。

6.3 隔 聲

6.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內的噪聲級晝間不應大于50dB,夜間不應大于40dB,撞擊聲不應大于75dB。

6.3.2 臥室、起居室內的分戶墻、樓板的空氣聲的計權隔聲量應大于或等于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或等于75dB。

6.3.3 臥室、起居室不應與電梯、熱水爐等設備間及公用浴室等緊鄰布置。

6.3.4 門窗、衛生潔具、換氣裝置等的選定與安裝部位,應考慮減少噪聲對臥室的影響。

6.4 隔熱、保溫

6.4.1 老年人居住建筑應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質量,采取冬季保溫和夏季隔熱及節能措施。夏熱冬冷地區老年人居住建筑應符合《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的有關規定。嚴寒和寒冷地區老年人居住建筑應符合《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關規定。

6.4.2 老年人居住的臥室、起居室宜向陽布置,朝西外窗宜采取有效的遮陽措施。在必要時,屋頂和西向外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6.5 室內裝修

6.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內裝修宜采用一次到位的設計方式,避免住戶二次裝修。

6.5.2 室內墻面應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裝修材料,色調宜用暖色。室內通道墻面陽角宜做成圓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m高的防撞板。

6.5.3 室內地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耐磨的裝修材料。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宜采用木地板或有彈性的塑膠板;廚房、衛生間及走廊等公用部位宜采用清掃方便的防滑地磚。

6.5.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門窗宜使用無色透明玻璃,落地玻璃門窗應裝配安全玻璃,并在玻璃上設有醒目標示。

6.5.5 老年人使用的衛生潔具宜選用白色。

6.5.6 養老院、護理院等應設老年人專用儲藏室,人均面積 0.60m2以上。臥室內應設每人分隔使用的壁柜,設置高度在1.50m以下。

6.5.7 各類用房、樓梯間、臺階、坡道等處設置的各類標志和標注應強調功能作用,應醒目、易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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