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jù)
- 2、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處理
- 3、刑訴法第145條內容
- 4、刑事案件扣押清單一式幾份?
- 5、對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應如何處理
- 6、扣押清單保管人誰簽字
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jù)
工商局扣押物品是為了進行行政處罰,要沒收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中扣押物品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法律依據(jù)是《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處理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2、法律分析: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追繳或責令退賠;合法財產(chǎn),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原郵電部門、網(wǎng)絡服務單位;違禁品和犯罪所用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一律上繳國庫。違禁品、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照國家規(guī)定處理。作為證據(jù)的實物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將其清單、照片、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3、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wǎng)絡服務單位。
4、法律分析:刑訴法扣押贓物的處理:扣押贓物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給被害人;贓物公告后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刑訴法第145條內容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145條的具體條文規(guī)定,具體如下: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過查明后,發(fā)現(xiàn)確實是和案件無關的,那么需要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145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5、[考點]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解析]關于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梭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扣押清單一式幾份?
1、法律分析: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刑事訴訟法扣押清單的刑事訴訟法扣押清單,應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2、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3、法律主觀: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guī)定: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 證人 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4、法律分析: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5、法律分析: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6、法律主觀: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 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應如何處理
1、法律分析:對于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 已列入清單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被判處財產(chǎn)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將擬返還被告人的財物移交人民法院執(zhí)行刑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于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被判處財產(chǎn)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將擬返還被告人的財物移交人民法院執(zhí)行刑罰。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4、法律分析:檢察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5、如果凍結的微信零錢是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人民法院會通知凍結機關依法處理。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于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
6、【法律分析】依照反間諜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依照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沒有違法事實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
扣押清單保管人誰簽字
1、法律分析: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
2、法律分析: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3、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
4、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5、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注明。
6、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因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扣押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單方面制作的,是在扣押時必須出示的(目的是證明扣押行為的合法性),而扣押清單是在扣押過程中對扣押財物和文件的記錄,需要多方簽名(目的是保存證據(jù))。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