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內容簡介
- 2、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版(已廢止)
- 3、我國刑事偵查中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4、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哪些問題
- 5、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內容簡介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問題迫切需要理論指導,如交通肇事罪 *** 同犯罪的認定、“飛車搶物”案件的定性及搶劫罪的特征等;有些問題則需要刑事法律的修改,如對單位犯罪的處理、中介人員的 *** 、對單位實施刑法未明確的犯罪行為的定罪處罰、訴訟詐騙的定性、刑事證據展示等。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并下發的一則規范,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書中內容涵蓋了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的整個刑事訴訟流程,涉及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程序正義等多個方面,全面解答了刑事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難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深入分析與解該書為提高刑事司法的科學性和專業性提供了寶貴資源。
為此,我們特別關注企業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九個關鍵領域,針對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具體內容包括: *** 罪的構成要件、法定刑的適用、共同 *** 罪的處理、 *** 罪與非罪界限的劃清、 *** 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 *** 罪的刑事追訴時效、 *** 罪的證據收集與運用、 *** 罪的量刑原則、 *** 罪的預防與打擊措施等。
《金融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1]內容簡介: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歷程中,中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全社會廣泛認同。以憲法為核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斷提升,公民各項權利得到全面保障。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版(已廢止)
1、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的分工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涉稅案件則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所有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文件均無效。
2、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3、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以后,最高法2012年有了新的解釋,以前的已經廢止。
我國刑事偵查中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因為立案是對偵查權的發動和偵查程序的開啟,它與偵查過程緊密相聯,而且實踐中確實存在刑事立案的違法操作現象,所以對刑事立案進行監督,不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實踐的要求。
二)不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哪些問題
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以下問題:命案必破、不切合實際。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刑訊逼供、累禁不止。
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的誤區 。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歸咎于刑事訴訟制度層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上的誤區也不容忽視,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程序虛無主義”與“有罪推定”的思想還影響著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
總之,佘祥林“殺妻”錯案凸顯出立法、司法和國家賠償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又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該感謝張在玉的“死而復生”,佘祥林也絕不應是白坐11年冤獄。作為普通百姓,我們不應只是以旁觀者的身份來看熱鬧,而應以主人翁的姿態,剖析這一冤案產生的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
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1、需要關注刑事訴訟中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作證,同時要求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年紀太小的人,他們會因為某方面的原因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同時因為證人作證需要表達他們又不能正確表達一件事,所以上面的這些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說刑事訴訟中問題:“會說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里有接受占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