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刑事案件成年的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刑事案年齡要求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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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法律規定的最小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們知道,在我國并非刑事犯罪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情況下必須充分考慮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未達到刑法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為有效照顧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國刑法因此規定了這類犯罪年齡,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應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下,注重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導致我國犯罪年齡低齡化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還處在未成熟、不穩定的朦朧狀態,免疫能力相對較差,缺乏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此外,我國青少年還極易受社會不良風氣和某些違法行為的誘惑和侵蝕,在求知欲和尋求 *** 的心理驅使下,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其次,社會關懷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一個令人忽略的方面,對于未成年人出現犯罪,就社會而言,對于家庭來說,更多的是歧視,有過分溺愛的原因,也有缺乏家庭溫暖的結果。
14歲~16歲犯罪有案底嗎
一、14-16歲犯罪會有案底嗎?
*** 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會留案底,但是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底會被封存,不向其他單位提供,案底封存制度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未成年犯罪是會有案底的,不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資料非司法機關辦案不得調閱。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三、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責的年齡是多大?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可以看出,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一樣,留在公安機關的記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以后的生活。 當然,少年犯罪的記錄是不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保密。 當未成年人違反刑法時,當法院審理此案時,基準刑期將減少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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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1更新)
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規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img]未成年犯罪應該怎樣判,標準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應該怎樣判,標準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判定的標準是: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 監護人 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 *** 、 搶劫 、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刑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 罪名 。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的,才負刑事責任, 綁架 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盜竊 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三、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 刑罰 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 ,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 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是“應當”情節,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著必須,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 其次,該條款規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 最后,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于沒有該情節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于同種情節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的應用 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后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于酌定情節范疇。 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 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 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的發育還不夠健全,還沒有完全能夠負擔起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的刑罰是酌情減輕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未成年人刑法的劃分是分為兩個部分的,一個是14周歲以下,另一個是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這兩種刑法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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