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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訊問犯罪嫌疑人嗎?
1、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的。檢察院在收集到相關的證據并且確定某個人是罪犯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其進行審查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但是還處于審查的界定還沒有通過法院判決對其罪行進行確認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所以檢察院只能通過限制性的規定才能訊問當事人以獲得更多的信息。
2、審查起訴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中可以的,根據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我國法律規定,審查起訴階段是由檢察機關來進行處理的,對于相關犯罪的認定如果存在疑問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犯罪案件的實際來確定。審查起訴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嗎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詢問犯罪嫌疑人的。
3、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進行訊問的,但在訊問時也需要出示公安機關的工作證件,如果犯罪人員已被送到看守所進行羈押的,那么就需要在看守所里面進行訊問,對于訊問的記錄是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
4、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是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訊問時,偵查人員需出示工作證件,并確保程序合法。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于看守所,訊問應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要案件審理需要且程序正當,偵查人員即可進行訊問。
5、會。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6、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是可以進行訊問,只要案件需要且程序合法都是可以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案件還沒遞交檢查院,檢察官可以見犯人嗎?
如查是檢察院批捕階段,檢察官可以見到嫌疑人,聽取嫌疑人的意見,再就是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是可以提審見到嫌疑人的。其他的時候,不屬于自己環節辦理的案件,按規定是不能見到嫌疑人的。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判前只有律師、辯護人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屬都無權見人。近親屬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防止其被刑訊逼供。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在辦理審查案件期間,檢察官應當按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同時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辯護人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檢察官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解案件詳情。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通過相應程序。檢察官會見嫌疑人手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需要以下手續: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檢察官下班后不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訴法139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39條是對執法人員搜查公民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是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檢察刑事訴訟規則139條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法律分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5、第一百三十九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6、如查是檢察院批捕階段,檢察官可以見到嫌疑人,聽取嫌疑人的意見,再就是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是可以提審見到嫌疑人的。其他的時候,不屬于自己環節辦理的案件,按規定是不能見到嫌疑人的。
移送起訴告知書被告知人是誰
移送起訴告知書的被告知人是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以后受到傳訊,如果是公安機關就是補充偵查,如果是檢察機關,就是訊問和履行告知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刑事案件的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不是告知家屬的。逮捕通知書或者刑事拘留通知書是通知家屬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
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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