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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八大證據
律師解有八大分類。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刑事訴訟鑒定意見和內容,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刑事訴訟鑒定意見和內容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刑事訴訟八大證據類型如下: 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刑事案件司法鑒定規定有哪些?
1、刑事司法鑒定標中傷情鑒定標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二十二條,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2、具體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3、刑事案件的鑒定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請問刑事訴訟法的補充鑒定的內容都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補充鑒定。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情形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等。
2、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補充鑒定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請,有權要求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3、刑事訴 訟和民事訴訟中通常進行的鑒定有:法醫學 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毒物鑒定、痕跡 鑒定、文件鑒定、筆跡鑒定、物品鑒定、司 法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鑒定結論只對案 件應_明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和判斷,不負責就法律問題作出結論。 鑒定人應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4、法律分析:當我們拿到鑒定結果之后,對于結果存在意異議,或者說,對于結果存在疑惑,我們可以要求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
5、刑事訴訟法對重新鑒定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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