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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么
1、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布。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依據:《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關于調查和立案的程序性規定。首先,偵查部門在審查舉報中心提交的線索后,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初查。初查后,如認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需制作立案報告書,由檢察長批準立案。
4、法律分析: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審判管轄: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除非有特殊情況。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外國人犯罪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管轄主要為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包含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職能管轄。(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管轄。(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3)專門管轄。
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情形。管轄不明、有管轄權但客觀上不能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程序。管轄不明:協商--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申訴提交哪些材料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刑事案件申請申訴時向最高檢遞交的材料包括申訴狀,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證明二審判決結果有重大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的身份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訴以后,會依法進行審查,沒有證據證明二審判決有問題的,會駁回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材料有哪些?申訴狀。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二)原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三)其他相關材料。
刑事申訴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訴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身份證明)。
刑事案件申訴提交的材料:再審申請書(并按照再審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下一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再審申請通知書等(復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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