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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當中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證據滿足一定條件下在刑事訴訟中是有用的。刑法中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電子證據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漸受到重視。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即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磁性介質中的信息,已被認可作為訴訟證據,只要經過查證屬實,便具備與其他傳統證據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錄音、錄像、短信、微信等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案件采集手機信息做什么
法律分析:派出所和公安局采集手機信息是屬于人員信息提取,用于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派出所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依法查詢并采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于身份信息、履歷等信息,包括您的微信和刪除的信息等社交軟件的內容等,至于信息保密,如果任何執法個人泄露了您的信息,他就違法了。
公安機關采集手機卡信息多為偵查辦案所需,旨在收集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聯系方式等內容。在刑事案件中,通過手機卡信息可追蹤嫌疑人的行動軌跡及交流狀況,確定其活動范圍、共犯關系或尋找目擊證人;而在行政案件中,亦可作為調查違法活動線索和證據的有效途徑。
法律分析:派出所和公安局采集手機信息是為了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提供線索。作為司法機關,派出所有權依法查詢和采集包括身份信息、履歷等在內的個人信息,以及您使用過的社交軟件如微信的信息,即使這些信息 *** 。
派出所在進行偵查、調查等工作中,可能需要采集手機內的信息以獲取相關證據。采集信息通常包括手機通訊錄、短信、照片、視頻等數據的提取和復制。這一過程主要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進行,不會對手機硬件造成損壞。手機歸還及后續使用 在采集完信息后,派出所會將手機歸還給機主。
法律分析:出于協助調查或者詢問需要,公安機關通常需要對被調查或者詢問人進行信息采集,包括DNA、手機、指紋等采集,是屬于正常的業務范圍,不是案底,不會影響一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只要沒有違法犯罪,這些信息就不會用到。
短信、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有什么依據呢?
1、微信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經過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后方能使用。它屬于電子數據這一證據類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含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使用微信作為證據時,重要的是確保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
2、其次,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被法庭認可。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行為。最后,提供的微信證據必須真實完整,與其他證據間存在關聯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的真實、合法和關聯性對于法庭的認可至關重要。法律依據包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
3、由于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據此類短信、微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截圖經過了公證,則該電子數據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素。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
4、廣東知明律師指出,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的。但需要注意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有幾個關鍵點,即證據的固定、證據使用的介質以及如何展示證據。第一,對于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的固定和使用介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確保電子數據取證質量,提高電子數據取證效率,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則。
2、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
3、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于獲取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銷毀。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六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4、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報告;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向社會通報違法信息。
5、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6、證據固定方式:在必要時,為了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來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以上內容均基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保了公安機關在調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時,能夠依法進行,同時保障了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解釋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電子數據的意義:電子證據是指在刑事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刑事訴訟電子數據的意義,以數字化形式存在處置的一種證據。電子證據的主要形式有包括但并不僅限于以下四種: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刑事訴訟電子數據的意義;手機短信等通信信息;網絡用戶的各種注冊、身份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
2、電子證據包括過能以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作為訴訟證據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3、電子證據本質上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
4、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運用,也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運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所決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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