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申訴主體范圍有哪些
- 2、刑事上訴人的范圍
- 3、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上訴
- 4、刑事訴訟中哪些裁定可以上訴
- 5、刑事被害人應否享有上訴權
刑事申訴主體范圍有哪些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上訴權范圍的規定刑事訴訟上訴權范圍,刑事案件的申訴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應是屬于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范疇,所以申訴權人的范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為限。
2、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刑事訴訟上訴權范圍: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哥哥作為近親屬,具備提出申訴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這里的近親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刑事上訴人的范圍
1、刑訴法上訴人可以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2、法律分析: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的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具有平等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法律分析: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在法院訴訟中,上訴人是指對一審判決不服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如果是原審原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原告,被上訴人為被告; 如果是被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被告,被上訴是原告。
4、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的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具有平等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且應該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
5、一般而言,上訴的主體主要是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6、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上訴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應是屬于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范疇,所以申訴權人的范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為限。
2、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法律分析:被害人可以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刑事訴訟中哪些裁定可以上訴
法律分析: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主觀:下列刑事裁定可以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上訴。
可以上訴的四個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抗訴上訴的條件是一審判決或者是裁定被認定確實有錯誤,而且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認定或者是刑罰認定的,就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審判機關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以糾正一審的錯誤裁判或者是審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例外。
法律主觀: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如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二審會維持原判,不會減刑。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 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被害人應否享有上訴權
1、法律主觀:受害人有上訴權。 自訴案件 中的受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 公訴 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 證人 地位。
2、法律分析:被害人是有上訴權的。在自訴案件當中,受害人是有上訴權的,公訴案件當中,受害人沒有上訴權,被害人需要向檢察院提起請求,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院從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之后需要在五天之內做出答復。
3、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可以上訴,相關規定如下:刑事案件受害人是不可以上訴的。
4、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5、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但是對一審判決,由檢察機關負責起訴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這是因為任何犯罪行為既是對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對整個社會利益的侵害,因此,國家的專門控訴機關檢察機關將代表國家,同時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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