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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原告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到底最晚何時提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民事經濟糾紛案例2017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民事經濟糾紛案例2017的規定民事經濟糾紛案例201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例2017,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民事經濟糾紛案例2017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2、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案件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的最晚時間已更改為法庭辯論結束前。這一調整旨在提供更加靈活和公平的審理環境,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權益。
3、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審程序中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二審法院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關于再審的24個法律裁判觀點(三)
再審裁判觀點解析(三) 當事人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效力探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22修正)指出,審查期間如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除非和解協議中明確聲明不放棄再審權利,否則應終結審查。
再審判決與審理相關觀點:法院依職權對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提起再審后,若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應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法院再審,這符合民事訴訟管轄恒定原則。
再審立案后是否會駁回,取決于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再審程序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救濟途徑,旨在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然而,再審并非隨意啟動,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再審立案的條件 再審立案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必須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
男子借25萬需還300萬是怎么回事?
程琳的父親在2013年向街邊小貸公司借貸僅25萬元,到2016年,陳家連本帶利需要償還不下300萬的債務。為了償還債務,家中唯一一套房產只能拿去拍賣抵押。 調查后發現,以“高利貸”為借貸形式,實則為了侵吞借款人房產的民間貸款行為已存在數年。
如果你說的是借25萬還33萬,相當于民間借貸一分的利。但是在民間借貸不是親屬朋友一分的利息都借不著的。所以我認為是非常正常的。
計算方式說明:貸款總額是25萬,貸款期限是10年,這意味著銀行會按照特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每個月需要償還的金額不僅包括本金還包括利息。具體的還款金額是通過貸款計算器或者銀行的貸款專員計算得出的。 利率的影響:實際的利率會根據市場情況、個人信用狀況等因素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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