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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
因此,我們應該積極推動構建前科消滅制度,以解決當前罪刑不均衡的問題。 要構建適合我國特色的前科消滅制度,我們需要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現(xiàn)實,選擇合適的立法道路,并突出問題意識和體系性思維,設計出可行的方案。
由此,應該大力構建前科消滅制度,為消解當前罪刑不均衡提供支撐。如何構建契合我國特色的前科消滅制度呢?這需要立足于我國的國情與現(xiàn)實,選擇適合的立法道路,也需要突出問題意識與體系性思維,設計出可行的方案。第一,前科消滅的立法模式。
構建個屁,只是封存,而不是消滅,以現(xiàn)在的我國情況形勢,實行消滅制度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必要為和政績無關的東西去大費周章。如果要落實前科消滅的基礎,我覺得要先推行“微罪概念”。把每個有前科者分等次,再按等次去有條件地實行前科消滅和前科封存。消滅和封存制度統(tǒng)一實行。
法律分析:沒有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對有前科的人,經(jīng)過法定程序,宣告注銷犯罪記錄,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此項制度,但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法律規(guī)定免除前科的報告義務。
國家是重視的,在兩會期間,有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出“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建議,引起一定的熱議,多家重要媒體也有報道,只不過目前該制度還沒有被采納。要滿足前科消滅,必須要前罪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并且在一定時間內(nèi)沒有犯新罪。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前罪消滅制度。
論述律師權利的行使與保障?
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的進行,是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處理的,比如說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是可以將律師辯護延伸到我國的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的,或者是完善律師的調(diào)查取證權,讓律師可以在案件的調(diào)查取證中更好的發(fā)揮作用等。 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如何進行?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
二)辯護律師人身權利保障方面的完善賦予辯護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刑事辯護豁免權是指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職能時,所發(fā)表的辯護言論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拒絕作證權。拒絕作證權,是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其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當事人的案件事實的權利。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充分發(fā)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托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系的。
如會見權、調(diào)查取證權等并未充分落實(律師權利現(xiàn)狀及其問題)。為了完善,建議在偵查階段賦予律師獨立地位,改革律師職責規(guī)定,增強律師在場權,細化律師的權利和職責(律師權利的完善措施)。同時,程序性和實體性保障也需同步加強,以確保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能有效行使權利(律師權利的保障機制)。
與公、檢、法等如此多的國家強權部門打交道。律師的介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他基本的尊嚴,講出他想講而不敢講的話,這些就是刑辯律師的價值所在。而面對強大的公檢法、以及委托人的委托,我們唯有清楚明了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才可以取得長足發(fā)展。
簡述軍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1、為了正確地反映軍隊的特殊性,有效地實行對軍事司法活動的法律調(diào)整,就需要制定相應的特別法,包括軍事司法機關組織法,使我軍司法機關的法律地位得到確認,并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
2、“軍事刑事訴訟”是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中不可或缺、特殊而重要的組成部分。軍事刑事訴訟制度的健全、先進、公平與否,不僅從一個側(cè)面反映著國家刑事訴訟制度的完整、周密及發(fā)展水平,而且直接關系到本國的國防和軍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充分的實現(xiàn)。
3、刑事訴訟的意義: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刑事訴訟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
4、對深化軍事法學特別是軍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起到了關鍵作用。它對于推動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豐富和完善,提供了深厚的學術支撐,對于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具有深遠影響。總的來說,這本書不僅是軍事法學研究領域的一座里程碑,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發(fā)展的重要推動力,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內(nèi)容簡介
1、總結而言,《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深入探討了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問題和主義,從司法裁判的行政模式、審判委員會制度,到“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程序?qū)嵤├Ь场⒙蓭煼y以實施等問題,提出了理論思路和展望。
2、刑事訴訟中的主義,即法律觀念和理論,也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例如,人權主義強調(diào)對被告權利的保護,旨在防止濫用司法權力;實證主義強調(diào)證據(jù)和事實的重要性,旨在確保判決基于確鑿的事實基礎;程序主義則關注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旨在提高司法系統(tǒng)的整體效能。
3、第四章將介紹義務本位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探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程序效應。第五章則反思了未決羈押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其在實踐中的問題。第六章將研究裁判者的中立性問題,探討回避與變更管轄的制度。第七章將研究法院變更起訴問題,分析其主要形態(tài)和理論上的反思。
4、當《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以下簡稱《問題與主義之間》)即將迎來第二版時,我本無太多贅述。首版序言中,我已詳細闡述了本書的核心學術線索,那篇名為“中國的問題,世界的眼光”的篇章曾引發(fā)廣泛讀者的共鳴,甚至在法學研究方法領域引起了跨學科研究者和研究生的深入探討。
5、《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第2版)》這部作品,作為《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的后續(xù)力作,展示了作者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司法體系的深入探究。它系統(tǒng)地梳理和探討了刑事訴訟領域的核心議題,為讀者提供了對我國司法實踐的深入理解。
6、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以審判為中心”就要求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一改長期以來證據(jù)審查形式化和裁判形式化的現(xiàn)狀,向著庭審實質(zhì)化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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