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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什么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什么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職權:(1)立案權。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權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銷案件;(2)偵查權。負責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3)執行權。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等。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擁有基本職權,包括立案、偵查、預審,以及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基本職權還包括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予立案,對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且應起訴的案件,則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機關是哪個
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決定,如果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決定,在自訴案件當中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其他絕大多數的公訴案件,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其他部門都沒有批捕的權力,但執行逮捕的肯定是公安機關。
在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決定我國,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人民法院的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決定: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由檢察機構決定,對被告人的批捕由法院決定,二者均由公安機構執行。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構執行。
在法律框架下,有權批準或決定逮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后,會對案件進行詳細的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批準逮捕。一旦決定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執行這一決定,并將執行情況迅速通報給人民檢察院。
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提請逮捕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則是有審查和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人民法院是有權利決定逮捕或者是批準逮捕的機關,只要是符合條件的,檢察院會提起公訴,是否逮捕得看具體情況。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負責和人民法院。
在我國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那個部門?
有權發布通緝令的部門是公安機關。詳細解釋如下:在中國,公安機關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的主要力量。通緝令的發布是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維護社會安全。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通緝令。
在我國,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力發布通緝令。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脫時,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這項權力被明確規定在第一百五十五條中。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還詳細規定了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法律主觀:在我國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發布通緝令。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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