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的實踐中,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常只會針對一個當事人,而不會同時針對兩個當事人。這是因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只能對單個當事人進行處罰。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多個當事人共同違法的情況,例如多個企業聯合進行價格壟斷、欺詐等行為。此時,行政機關可以分別對每個企業進行處罰,但是不會在同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同時針對多個當事人。
如果行政機關對多個當事人進行處罰,通常會分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分別送達給每個當事人。每個當事人都有權利對自己的處罰決定書提出申訴或訴訟。
總之,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同時針對兩個當事人,行政機關必須對每個當事人分別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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