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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演變
1、結論:歷史演進中的訴訟制度 從西周到清朝,中國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演變,從最初的區分訴訟到后來的嚴密司法程序,盡管存在爭議和矛盾,但始終體現了對公正與秩序的追求。然而,這些制度的實際效能與理論初衷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而微妙的關系。
2、【答案】:A,B,D 【考點】西周訴訟制度;唐代地方司法機關;明朝會審制度;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詳解】西周時期,民事案件稱為“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故A正確。B項考查知識點比較偏。唐代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
3、他們在前人審判經驗和自身司法實踐基礎上,總結出切實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國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從“神意裁判”中解脫出來,首次形成一套較先進、科學的裁判方法。其一,以“三刺之法”裁決獄訟。所謂“三刺”乃為分別征求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然后裁決案件糾紛。
4、第一章 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演進 第一節 先秦司法審判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夏商司法制度:在夏商時期,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體現在對刑罰的使用上。法律以刑罰為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統治權威。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時期,以禮制為基礎的司法制度形成。
根據中國古代依法治理依法,“一法””是指什么?
1、一)一斷于法: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法家主張“一斷于法”,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無等級:在法律適用上,法家主張制定并執行相對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國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礎上,平等地適用法律,使全社會都在法律的約束下生活,無論貴賤一律平等,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2、依法治國,所謂依法,就是說,法律已經有了,依照法律,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以法治國,所謂以法,就是說,使用法律,來治理國家。總結:依法治國,是先有法律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以法治國,未強調是先有法律,還是出事后制定法律。
3、“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法治國”是真正的、嚴格意義上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4、第三,指“依法辦事”的原則,也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所講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意義上的“法制”,就詞義而言,相當于118世紀以來西方國家所講的“法治”、“法治國”等原則。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種含義有時單獨使用,有時結合使用,依不同情況而定。
晏官是什么意思?
1、鹽官的意思是指歷史上負責鹽政管理和監管的官員。鹽政管理 鹽官負責鹽政管理,包括鹽產、鹽稅、鹽商等方面的監管和調控。他們負責確保鹽的生產、銷售和價格的穩定,并嚴厲打擊鹽私和假鹽等違法行為。鹽稅征收 鹽官也負責鹽稅的征收與管理。
2、鹽官,是指古代主管鹽務的官職,也指舊時富商大賈中的一種。鹽官制度在中國古代歷史悠久,它是隨著鹽業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在古代,鹽是國家的重要物資,也是稅收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歷代 *** 都設立了專門的鹽官來管理鹽務,包括鹽的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
3、就是鹽官的拼音 鹽官: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戰國時期,秦國于商鞅變法后設置鹽官,管理食鹽專營一事。漢初,開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期,外開邊疆,頻繁用兵,財用不足,于元狩年間(前122年一前115年)將鹽業收歸官營,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營,納人國家財政。
4、海寧鹽官是中國傳統社會時期的一個職務頭銜,主要職責是監督和負責鹽業生產經營、稅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鹽業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人物。海寧鹽官被認為是鹽業生產和管理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他們在當時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我國古代法制史演變
奴隸社會時期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原始社會末期的“禮”逐漸演變為法。夏朝法制尚在草創階段,奉行天罰的法制觀,《左傳》中提及的“禹刑”,大致是啟及其后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有“刑名從商”的說法。
中國法制史從唐宋至明清時期經歷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了深刻的變革和發展。唐律,如《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的基石,源自《武德律》,通過貞觀律和永徽年間長孫無忌的整理,形成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了詳盡解釋律文的《永徽律疏》。十惡制度明確了對統治的嚴重威脅,區分了侵犯皇權與倫理犯罪。
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先秦時期。秦漢至清末。清末至中華民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
中國法制史演變的啟示是漢朝的民事訴訟制度:法律的發展與社會變遷緊密相連,必須不斷適應時代需求,同時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以推動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揭示了法律與社會、政治、經濟之間的密切聯系。在古代社會,法律主要服務于封建王朝的統治,強調等級秩序和刑罰的嚴厲性。
合議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須是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制是審判組織的一種組成制度,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案件,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案件。但是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涉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必須是單數)審判人員組成的合議庭,負責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可以選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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