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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
1、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2、除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能夠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的人可以擔任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規則是什么?
1、證人出庭規則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證人出庭規則是: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經通知不出庭且無法說明理由的可以強制出庭。拒絕出庭或者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在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遵循這樣的準則:僅憑被告人口供而無其它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并對其進行處罰;反之,倘若沒有被告人口供,但所有證據都確鑿且充分,同樣可據此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予以相應刑罰。
刑事案件證據采信規則
刑事案件證據采信規則具體如下:意見證據規則。在閱卷時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該證據不能做定案根據;證據能力規則。
刑事證據的采信規則如下:品格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內心確信規則;證明力優先原則;等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刑事證據的采信標準,可以細分為三方面標準:真實性標準、充分性標準及證明標準。真實性標準是指:只有經審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意見證據規則:在審查證據時,若發現證人證言包含推測性或評論性內容,此類證據不足以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 證據能力規則:評估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能力、記憶和表達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狀態。若證人處于極度醉酒、麻醉或精神藥物影響下,無法正確表達,其證言不可作為證據。
實事求是原則:在證據采信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事實,避免主觀臆斷。證據的來源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構或臆造。同時,必須堅持客觀事實高于主觀判斷,避免證據采信過程中的隨意性和主觀性。 唯一性原則:全案證據的排列和組合應確保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形成一致的證明體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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