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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據此可知,應為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偵查階段,被害人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
2、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具體如下:庭前準備。
3、法律分析:在刑事代理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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