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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包括第三人嗎(案外人財產認定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4日 18:03:451080

案外人包括第三人嗎(案外人財產認定標準)

今天給各位分享案外人財產認定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案外人包括第三人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什么情況下需要案外人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財產保全的范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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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財產是否能執行

法律分析: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不動產,案外人書面認可該不動產實際屬于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執行措施。案外人否認該不動產屬于被執行人,法院不能直接執行。經當事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法律程序確認權屬后,法院可執行該不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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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案外人的財產的法律依據

問題不是很詳細,幫助分析如下:

1.在行政案件當中,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在刑事案件當中,屬于犯罪證據的財產就不是保全\查封的問題了。

3.在民事案件當中,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綜上所述,案外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無論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如果你認為被侵權,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同時可以申請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或民事賠償。

請問什么叫做案外人

案外人、利害關系人都是執行程序中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他們之間以及他們與第三人有什么區別,通過以下對執行程序中有案外人、利害關系人表述的部分法律條文的分析,我們發現,案外人實則也是利害關系人,并不是除案件當事人之外的所有第三人,利害關系人也是相對于案件當事人之外的案外人。

利害關系人、案外人都是因執行行為或者對被執行之標的物的執行而直接影響自己權益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兩者的區分既沒有特別的實質意義,也沒有法理上的特別理由,只是習慣使然,除與執行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叫案外人外,其他情形下的與執行有利害關系的,則通常稱之為利害關系人。需要關注的倒是該第三人與案件的執行其利害關系之所在。

利害關系是指的與執行結果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有間接的利益關系通常不在利害關系之范圍內,但如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權利主體不主張權利的,享有代位或代表主張權利的主體也應認定為與執行結果有利害關系。

物權法第18條規定的可以申請查詢

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利害關系人之利害關系可作類似的理解,即與被查詢的不動產應有利害關系,包括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和優先權人、不動產的用益權人、不動產的共有人(包括未登記但有證據表明的共有人)和實際所有人(如委托代持的委托人)、對不動產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保全人和保全機關、不動產的購買人(如與不動產權利人簽訂有不動產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及和承租人(憑租賃合同)等等。

擴展資料

對于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利害關系人大抵其意也如此,如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中的利害關系人。

一、有權對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里的有權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因強制執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即是對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

《關于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規定》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可以異議的執行行為,換個角度說,就是有哪些因執行行為而認為侵害了自己權益的當事人以外的主體可以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亦即利害關系人的范圍。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二、民事執行中有權對執行財產的評估報告異議的“利害關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應是指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標的物之執行變現價值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比如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人(包括不同優先受償順序的擔保物權人)、物上法定優先受償權人、已經采取了查封(廣義的查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查封申請人(包括輪候查封申請人),不應包括被執行人的普通債權人和對執行標的物無物上權利的其他優先受償權人和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雖然執行標的物的變現價值對被申請人的這些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也有影響,但如果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如此之大,必將降低執行效率和增加執行成本,而這些債權人既未通過自己的主張也未通過法院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與被執行之標的物發生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可排除在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之外),也就是說,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應該是指執行當事人之外的對執行標的物有直接權利(包括物權和物權期待權)的案外人,并且其權利與被執行的標的物的價值有利害關系,如房屋承租人雖然與被執行的標的物雖然有利害關系,但該利害關系是與房屋的使用價值相關而與房屋的價值不直接相關,因此不能成為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其利害關系的基礎是買賣是否破租賃和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這一利害關系人的概念雖與民事訴訟法對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的概念不同,但也屬于對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如果法院在拍賣、變賣執行時違反了上述規定,本條的受到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同時也是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執行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三、有權對執行標的異議的案外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案外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認為法院對某一項或幾項財產的執行侵害其實體法人的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條中的案外人這一用語,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有人提出不準確,建議改為第三人。但由于當時的修改主要是針對一些重要的制度進行修正,對一些枝節問題盡量保持原條文的表述,因此對案外人這一用語一直保留至今”。

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基本上都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當然,上述司法解釋本身也是對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解釋。

四、其他執行規定中的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

筆者以下僅選擇幾個與執行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來分析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內涵。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應與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案外人具有相同的含義,只是一在執行程序中,一審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的保全狀態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17、當事人、案外人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機構或者審判機構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實施行為提出異議的,由執行局根據異議事項的性質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或者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當事人、案外人的異議既指向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又指向實施行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機構或者審判機構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二條或者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審查。

最高法院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會議紀要第二條??堅持清算效率原則。提高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率,是公司強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標之一,要嚴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經出現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場,將其可能給各方利益主體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審理強制清算案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及時得到實現,避免因長期拖延清算給相關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保障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清算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主體,即債權人、股東等)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并非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中的利害關系人,而是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中的案外人。在概念的選擇上,起草時就有人主張使用案外人或者該他人之外的案外人的表述,以與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保持一致,并避免與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混淆。但是考慮到對第三人債權執行中,第三人本身就是原執行程序的案外人,為了避免與第三人混淆,本條文最終使用了利害關系人的稱謂。”

參考資料-中國 *** 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案外人

民事訴訟中財產凍結具體的標準是什么,是怎么執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規定。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3、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4、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5、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 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 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6、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7、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8、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9、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10、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11、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12、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13、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14、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15、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16、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17、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8、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19、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0、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21、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22、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23、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24、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25、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26、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7、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28、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29、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0、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2、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33、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擴展資料:

司法查封:

查封是指檢查后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司法查封則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查封活動。

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復雜,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范,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征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貫徹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所有權;考慮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的立法成果;既要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進一步規范執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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