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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法傳喚與傳訊的區別
- 2、刑事傳喚與傳訊區別
刑訴法傳喚與傳訊的區別
1、《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2、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3、在這些程序法中,規定了傳喚的性質不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具備強制力,并且規定了傳喚的性質不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且規定了傳喚的限制。
4、法律主觀:傳訊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刑事傳喚與傳訊區別
法律分析美國刑事訴訟傳訊:兩者區別如下:傳喚主要用于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傳訊不僅應用于刑事治安方面美國刑事訴訟傳訊,還可用于普通傳達訊息方面。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美國刑事訴訟傳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傳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主觀:傳訊和傳喚的區別有:傳喚的用途主要是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傳訊的用途不只是刑事治安方面美國刑事訴訟傳訊,還有普通傳達訊息方面。傳訊指的是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指的是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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