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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內外價值是什么?
內在價值,是指民事訴訟程序滿足價值主體需要所形成的價值,又被稱為“目的性價值”,目的性價值是“被客體化和法律化的主體的最終價值或主體之目的追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體類型。外在價值,就是指民事訴訟程序滿足主體某些需要所形成的內在價值。也被稱為“工具性價值”。
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以訴訟程序以外的實體構成作為價值研究的對象,意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實體目標的實現作為體現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標準的。具體而言,一審終審制度意義主要包括實體公正及維護秩序等方面。
公正價值與效益價值之間的沖突與處理 公正價值包含程序公正價值和實體公正,它與效益價值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首先公正的實現是以效益為基礎的。其次,效益是公正的效益,是以公正為條件的。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公正是人們永遠追求的價值,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益才有其意義。
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通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以定分止爭,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2、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公正與效益。公正包括訴訟過程的公正與訴訟結果的公正。衡量實體公正的標準為:法律內容是否反映了客觀規律,是否反映實際,是否平等地保護守法者的權益,以及對違法行為采取適當制裁。程序公正則關注規則的科學性、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平等與訴訟透明性以及制約與監督機制。
3、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以訴訟程序以外的實體構成作為價值研究的對象,意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實體目標的實現作為體現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標準的。具體而言,一審終審制度意義主要包括實體公正及維護秩序等方面。
民事訴訟法的價值關系
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和效益價值可以共存,但又經常處于緊張關系之中。一方面。對于公正價值無限度的追求必然帶來效益的降低;另一方面,對效益的過度注重,限制了公正地實現。在我國民事司法改革中,效益不應當居于訴訟價值體系的最高地位,躍居于訴訟的公正價值之上,使訴訟的公正價值屈從與效益價值。
民事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公正價值 (一)程序公正價值 平等性。 當事人享有平等訴訟權利;法院平等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 中立性。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親屬關系,不得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也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 參與性。當事人參與權。 公開性。
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公正與效益。公正包括訴訟過程的公正與訴訟結果的公正。衡量實體公正的標準為:法律內容是否反映了客觀規律,是否反映實際,是否平等地保護守法者的權益,以及對違法行為采取適當制裁。程序公正則關注規則的科學性、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平等與訴訟透明性以及制約與監督機制。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在法學領域內是一個核心議題,它不僅與理論探討緊密相連,而且在實際訴訟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深入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具有顯著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首先,它有助于我們深入剖析和準確把握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核心精神,從而為法官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提供理論依據。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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