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法。自力救濟的利弊
- 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優缺點
- 3、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是什么?
- 4、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有哪些
-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調解優勢
民事訴訟法。自力救濟的利弊
1、救濟的直接性。這是私力救濟最大的優勢,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因此,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首先嘗試協商或自主解決通常是最合理的選擇。然而,私力救濟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沒有進行私力救濟的條件或無法達到預期結果,當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為正式的社會救濟或公力救濟。
2、私力救濟的優點正好可以彌補公力救濟的缺點,而公力救濟的有點也可以更好的帶動私力救濟的實施,因此,應該將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有力的結合起來,讓民事權利的保護更加完善。
3、合法途徑追回之債具有效力;非法手法獲取則無效。為保障自身權益,當事人可選擇自力救濟如協商、調解,亦或尋求他力救濟如申請仲裁及訴諸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4、自力救濟只有在來不及援用公力救濟而權利正有侵犯的現實危險時才允許被破例使用,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5、民事訴訟是主要是關于財產糾紛和人身損害兩大類的爭議,一般以金錢賠償為主。不會判刑。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優缺點
合同糾紛 的解決方式及優缺點如下: 協商解決。優點是可以讓合同糾紛迅速的歸于消滅;缺點是需要合同各方的自愿,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協商解決。 調解解決。優點也是能快速解決糾紛;缺點是調解是建立在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合同各方進行協商,所以一方不同意調解方案的無法解決糾紛。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發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訴訟,收集相關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網絡公告送達的優點:為法院拓寬公告的覆蓋面,提高公告作用創造了條件。大大拓寬信息的傳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聯網上建立自己的網上公告提供了便利。為當事人節省了公告費用。
這樣不僅使當事人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克服因傳統媒體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節省了大量的經濟成本,因為現在當事人為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費用。 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送達還主要局限于張貼和報紙,網絡還不是法定的公告送達方式。
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法院公告送達對被告的影響是:雖然沒有實際收到法律文書,但法院會視為已經收到,會受生效法律文書的約束、喪失了答辯、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如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有哪些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最常見的一種民事訴訟模式。當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普通訴訟適用于各種民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侵權糾紛、財產糾紛等。
法律分析: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分為肯定或積極的確認之訴與否定或者消極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給付之訴。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實體義務,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訴。
民事訴訟三大類型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給付義務的請求,如請求返還財產、支付貨款的請求等。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
民事訴訟結構中法官(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中能動性的消長,形成了兩種民事訴訟模式:(1)職權主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擁有主導權,程序的進行以及訴訟資料、證據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負責。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運作所形成的結構中各種基本要素及其關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訴訟的模式主要有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我國特有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結合的民事訴訟模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調解優勢
1、調解強調友好協商和妥協,促進互諒互讓,增強合作,減少對抗,有利于社會穩定和諧。調解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優點,方式靈活,減輕當事人負擔,節約司法資源,符合訴訟效益要求。調解結案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當事人最了解糾紛真相和利益,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接近實體公正。
2、靈活性原則體現在調解活動的安排上,允許調解活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靈活安排,如調解啟動時間、方式、地點、主持人員、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等,均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一原則旨在創造一個和諧、信任、寬松的氣氛,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3、《規定》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調解工作,維護司法統一,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深入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旨在通過規范化調解工作,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提升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從而推動我國司法事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調解各項優勢的充分發揮,一定要遵從訴訟調解內在的規律,因此訴訟調解工作的原則是必須要遵守的。《規定》遵從了調解自愿、調解合法、調解保密和靈活性四大原則。調解自愿以確保當事人通過自己的真實意思來解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調解結果切實符合當事人自己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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