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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監督規則
1、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2、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
3、第六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七節 看守所執法活動監督 第六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收押、監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對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等執法活動實行監督。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該規則。
2020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具體如下: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是人類社會文明的優秀成果,歷經數百年人類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禮與錘煉,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推動、驗證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發展不可撼動的思想基礎和帝王標準;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法律分析:為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范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共七章。
3、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立案偵查。
4、《刑事訴訟法》2020年并未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8年。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
新規則涵蓋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包括管轄權、辯護、證據收集與審查、強制措施、立案程序等,旨在構建公正與人權并重的司法體系。在罪犯處理上,檢察院嚴格遵循法律,保證公正,尊重無罪者權益。檢察官根據案件重要性分級決策,重大案件需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法律文書由檢察長或授權檢察官簽署,對于重大案件,檢察院需報告上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并不斷完善,自1998年12月16日首次修訂以來,歷經多次修改,最終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形成現今版本。
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檢察院讓公安補充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或有犯罪事實,并非嫌疑人所實施,可以撤案或對該嫌疑人終止偵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盈科上海分所刑事部,利用在家辦公時間,組織部門律師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在線學習。學習內容涵蓋十講十七章,由律師結合辦案經驗進行逐條解讀。施曉俊律師的第六講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十一章“出席法庭”進行了深入解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1、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2、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3、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4、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5、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1998年聯合出臺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管轄、立案、回避、證據、移送起訴、一審、二審等內容進行了統明確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邢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
湖南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做出最終決定,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戰時臨陣脫逃罪的判決和處罰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第四百二十四條,若在戰時臨陣脫逃,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然而,若行為情節嚴重,對戰斗或戰役構成重大影響,則將面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證據不足案件有可能可以拖三十日、六十日 (二)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十日。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三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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