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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武力逼供”讓嫌疑人說出實情,這個武力逼供在官方有什么術語類的...
1、刑訊逼供不僅是導致冤假錯案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的直接原因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另一方面刑訊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心目中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的形象、權威受損。鑒于此,探討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極大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的現實意義。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
刑事訴訟言詞證據特點與判斷
1、法律分析:認定刑事案件言詞證據應注意以下事項: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證人與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系;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言詞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2、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毒樹之果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鑒定結論也屬于言詞證據。
3、言詞證據為實物證據的對稱,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由于言詞證據是“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觀的‘事實’,而是經過提供證據的人的頭腦‘加工’過的事實。
4、言詞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于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
5、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證人與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系;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言詞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6、一)常識常理常情原則。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通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二)最大公約數原則;(三)有利被告人原則;(四)兩個“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二亂是什么最新消
1、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非法實物證據排除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收集證據的程序違法;第二這種程序違法非常嚴重以至于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第三這種程序違法不能被補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釋。可見,我國對實物證據的排除有嚴格的限制,不輕易將其排除在證據鎖鏈之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如下: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3、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序;檢察院負責追究制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2、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法律是不進行采納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比如說是通過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手段。因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可能有失真實性,人民法院不進行采納,那么收集證據的人也就不會采用非法的手段。
3、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對于采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區分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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