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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法律分析】: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分析: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
刑事訴訟會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1、首先,如果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因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出席法庭,那么案件將暫時中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改善,案件即可恢復審理。其次,如果被告人逃逸,案件也會中止審理。一旦被告人被重新抓獲或找到,案件將恢復進行。
2、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并無固定期限。若出現中止審理的情況,比如被告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逃逸、自訴人健康問題無法出庭且未委托代理人、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案件將被中止審理。中止審理并非最終判決,一旦中止原因消失,案件將恢復審理。
3、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中止情形有哪些
1、第三,如果自訴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這也將導致案件中止。在自訴人病情改善或有代理人出庭時,案件可恢復正常審理。最后,如果出現無法抗拒的原因,例如自然災害、不可預見的技術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審理,案件同樣會暫時中止。一旦不可抗拒的因素消除,案件將恢復審理。
2、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5、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法律分析: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條件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審判過程中,遇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可中止審理:1) 被告人嚴重疾病,無法出庭;2) 被告人脫逃;3) 自訴人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代理人;4)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中止審理原因消除后,應恢復審理。不計入審理期限。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需要中止審理的情形,具體包括: 如果自訴人或者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而無法繼續參與訴訟,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在檢察院或自訴人提起訴訟后,如果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法院同樣可以中止審理。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因為發生了某種情況,影響了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情況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1、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刑事訴訟中止是什么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2、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刑事訴訟中止是什么,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3、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4、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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