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企業放假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企業停產員工辭職有補償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
- 企業停產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 員工被公司放假半年以上可否申請離職補償金?如何 *** ?
- 公司間接通知給部分員工放長假可以拒絕嗎?
- l國企職工十年沒休公休假可以要求企業補償嗎?
- 年休假不讓休,也不做出補償,該怎么 *** 或投訴到什么部門?
企業停產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這種情況直接辭職是肯定沒有補償的。
企業停產,也分為員工原因和非員工原因一、因為員工原因造成的停產,這期間公司可以不支付該員工的工資。(工傷除外)
二、非員工原因造成的停產放假,不超過一個月的,按正常工資支付。超過一個月的,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僅僅從這個上面看,企業停產。員工辭職并沒有補償金。
企業可以隨意用停產為理由讓員工放假,只支付生活費嗎?肯定不行,企業停工放假也是有條件的。
一、停工放假的理由必須合理合法。企業不能無理由、或用不真實的理由來停工放假。
二、停工放假不能具有針對性。企業停工放假一般都是范圍性的,不可能只針對某一個員工。
三、停工放假必須提前書面通知,并且應包含停工的事實理由,停工的截止日期,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如果企業停工放假合理合法,那是不是就可以一直停工放假呢?當然也不是,雖然沒有明確條文規定停工放假的最長時間。但《勞動合同法》中有兩條: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這是員工可以申請被迫離職并要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么公司在停工放假通知開始,實際上就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但因為這種停工放假在短時間內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按照一般案例說,很多公司的停工放假不超過6個月,很少有能超過12個月的。那么在企業發布的第一個停工放假通知結束后,如果還要繼續進行停工放假的話,就屬于一個這種情形的節點,如果超過6個月還不能正常工作,那么員工可以用該理由申請被迫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基于安排考慮,最好先不要申請被批離職,而是要求公司提供勞動條件,這樣自己有回旋的余地。】。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個主動權在企業方,由企業提供,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的來說,企業停工放假,基本就是這兩種情況才有機會拿到經濟補償金。所以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太著急,貿然辭職,肯定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被公司放假半年以上可否申請離職補償金?如何 *** ?
企業大范圍給員工放假停工,一般情況是企業面臨經濟危機;若企業只是給個別員工放長假,那有針對的意思了。但不管員工怎么樣“被放假”,若沒有支付合理費用都是違法的。
有的企業會認為:員工“被放假”期間,工資是以“勞動”為前提,“被放假”員工在放假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因此也就無權獲取工資。問公司的做法合法嗎?公司這種想法是不合理的,也是違法的。
不管在任何特殊情況下,員工“被放假”期間即使沒有提供勞動,應獲得適當工資或生活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即企業讓員工“放假”停工,第一個月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全額支付工資。過了第一個月后,企業應向“被放假”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至80%的生活費。
若企業在員工“被放假”期間不支付合適費用,員工可以事先跟企業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企業違法在先,員工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當時勞動部門提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過住“被放假”期間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后續員工另行擇業了。
公司間接通知給部分員工放長假可以拒絕嗎?
特殊時期,特殊對待,防控疫情,勢在必行,即使你拒絕強行去上班,公司不會按你出勤計工,還是尊守公司決定吧。放長假期間,公司是否應該給予生活補貼費,要根據公司具體情況而定。
l國企職工十年沒休公休假可以要求企業補償嗎?
因用人單位未安排的,可以要求被用人單位對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予以補償。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因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是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職工十年未休年休假,只有最后三年尚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之內,主張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救濟。屬于用人單位未安排的,可以主張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年休假不讓休,也不做出補償,該怎么 *** 或投訴到什么部門?
1.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2.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關于企業放假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