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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縣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并...
- 2、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 3、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 4、高分~刑事訴訟案例分析
- 5、刑事訴訟案例分析(關于回避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縣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并...
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刑事訴訟原則案例分析報告的刑事訴訟原則案例分析報告,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h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
在該起案件中,縣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只有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公訴。所以本案法官直接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對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后一般在兩個月以內就會宣告最終的判決結果,最遲也不會超過三個月的,除非案情特別復雜的故意傷害罪,審理時間最長是6個月。可是在人民檢察院審理之前,公安機關要對故意傷害案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也要進行審查起訴。
縣級檢察院認為案件性質是故意殺人,移送案卷材料至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市級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是故意傷害罪,應該退回縣級檢察院向基層法院(縣級法院)提起公訴,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的問題。
故意傷害罪檢察院不可以放人。如果存在故意傷害罪的話,那么就允許公安機關來說是需要立案偵查的,然后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所以在審查起訴這個階段,檢察機關是不能夠辦公室人,除非說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后無罪釋放。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甲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X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在法院判決宣告前的某一天,甲某在看守所監舍內與乙某閑談,無意中說出自己之前曾在Y地盜竊過某金融機構。后乙某向管教民警檢舉揭發,此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1、經典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青少年暴力搶劫 在一個夜晚,XX市中學的四位學生,竟在放學后直奔城郊,闖入某中學男生寢室,持匕首對寢室內的學生實施威脅和暴力,搶劫總額達200余元。幸而,受害學生及時報案,他們在回家后僅僅40分鐘便被警方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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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察院應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而非“犯罪情節輕微”的不起訴決定。 法院不應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洪某的刑事自訴。 檢察院不應受理雷某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后的申訴,申訴期限為7天。 上級檢察院不應受理雷某的申訴,并作出處理決定。雷某只能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刑事訴訟原則案例分析報告,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刑事訴訟原則案例分析報告,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原則案例分析報告,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之前刑事訴訟,目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框架下形成的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則是在任何人沒有義務自證有罪的框架下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高分~刑事訴訟案例分析
公安局認為本案應屬自訴案件,告知陳林應向法院起訴的做法是錯誤的。被害人對故意傷害案(輕傷)項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局對被告人馬某采取監視居住,不應讓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間辦公室內。應在其住處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執行。
馮衛國告訴記者,由于刑訴法難以適應目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部門隨后出臺的諸多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相互制約,使得刑事訴訟法的權威大打折扣。盡早修改刑訴法,尤其是在證據制度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顯得十分迫切。
而兩高三部一委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第4條明確將“故意傷害案(輕傷)”列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本案應首先分析偵查人員對李某的抓扯導致其受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法院在處理本案時,認為被告歐陽祈君被判處了1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根據該《批復》判決刑事責任人歐陽祈君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認為,被害人方輝的死亡給賠償權利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未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喻愛民給予原告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案例分析(關于回避的問題)
1、丙不應該回避,回避制度主要是訴訟中保障司法審判人員能夠秉公執法而設置的。丙不是司法審判人員,因此在偵查過程中不需要回避。2,丁需要回避。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駁回的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3、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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